•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中國籍居民出入境行李物品管理規定

      (海關總署1992年5月26日發布)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監管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中國籍居民系指持有我公安部門統一簽發的因私普通護照出入境的我國境內居民。

      第三條中國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進境之日止,在境外連續居留時間滿一年以上(含一年)的,進境時攜帶的行李物品,在本規定所附《中國籍居民帶進物品限量表》規定的物品、數量內,海關按規予以征稅或者免稅放行。

      對超出《限量表》第四、五項免稅量的物品,經海關核準,限一件征稅放行。

      第四條中國籍居民自出境之日起,至本次進境之日止,在境外連續居留時間不滿一年的,進境時攜帶的《限量表》第一、二、三項限量內的物品,海關準予免稅放行;攜帶的《限量表》第四、五項物品,每一公歷年度內首次進境,準予任選其中一件征稅放行。

      對超出征稅限量的物品,海關不準進境。旅客應在海關規定的期限內自行辦理退運出境手續,逾期,由海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不滿16周歲者,海關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六條中國籍居民攜帶出境行李物品,除國家禁止進境和限制出境的物品外,在自用合理數量范圍內,并予帶出。

      第七條中國籍居民不得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止進出境物品表》所列物品進出境。

      第八條對持有因私普通護照或我國有關主管部門簽發的有效通行證件前往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人員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關另按有關規定辦理。

      持有上述證件前往我鄰國國境地區人員的出入境行李物品,海關只放行其旅行需用物品。

      第九條本規定未列事項,按海關有關法規辦理。

      第十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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