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個人攜帶郵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進出境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1991年7月10日發布)
第一條為貫徹國家對外開放政策,促進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進出境印刷品,系指用機械或照相方法使用鋅版、模型或底片,在紙張或常用的其他材料上翻印的內容相同的復制品,以及攝影底片、紙型、繪書、剪貼、手稿、手抄本、本復印件等。
音像制品系指唱片、錄音帶、錄像帶、激光視盤、激光唱盤、電影膠片、幻燈片等、以及各種信息存儲介質。
第三條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音像制品進出境、應向海關申報,接受海關監管。無禁止進出境內容的,按自用合理數量放行;超出自用合理數量的,應予退運。
第四條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進境:
(1)攻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有關規定;污蔑國家現行政策;誹謗中國共產黨和國家領導人;煽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顛覆破壞,制造民族分裂;鼓吹”兩個中國”或”臺灣獨立”的。
(2)具體描寫性行為或淫穢色情的。
(3)宣揚封建迷信或兇殺、暴力的。
(4)其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經濟、文化、道德有害的。
第五條旅客攜帶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以本人自用合理數量為限,超出自用合理數量范圍的禁止進境。禁止郵寄散發性宗教印刷品和宗教音像制品進境。
第六條有下列內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有本規定第四條所列的。
(2)涉及國家秘密的。
(3)出版物上印有”內部發行”,“國內發行”字樣的。
(4)國家頒布的《文物出口鑒定參考標準》規定禁止出境的古舊書籍,以及其他具有文物價值的。
(5)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明令禁止出境的其他印刷品和音像制品。
第七條個人攜帶和郵寄禁止進出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關予以沒收。
不如實向海關申報,不接受海關查驗,或逃避海關監管的,海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以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八條個人攜帶和郵寄進出境有本規定第四條第2項所列內容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海關除予沒收外,視情節按以下規定處理:
(1)主動向海關申報的免予罰款。
(2)走私淫穢印刷品(如書冊、書刊、撲克等)10冊(副)以下,淫穢錄音制品,幻燈片10盒(張)以下,或淫穢照片、書片50張以下的,處以人民幣10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3)走私淫穢錄像制品5盒以下的,處以人民幣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4)走私淫穢印刷品或淫穢音像制品在本條第2項、第3項所列數量以上的,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5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
第九條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五日公布的《海關對個人攜帶和郵寄印刷品進出境管理規定》即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