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派留學工作是我院人才培養的重要措施,在培養和造就國際化人才、提高我院科技人才的創新能力和競爭力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是我院人才隊伍建設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 為進一步把我院公派留學工作做好做實、做出成效,結合我院留學工作實踐及國家公派留學政策調整的實際情況,特制定《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管理辦法》。

    第三條 公派留學人員按經費來源和主管部門的不同共分為國家公派、院公派和單位公派三類。

    第二章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和管理

    第四條 國家公派人員系指由中國政府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政府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涉及留學方面的合作協議(項目)所提供的資助,列入國家公派留學計劃的留學人員。

    第五條 國家公派留學的主管部門為教育部。教育部委托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選派與管理。

    第六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每年制定年度選派計劃,并以《20**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的方式予以公布,面向全社會公開選拔。相關信息可參考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官方網站:http://www.csc.edu.cn.

    第七條 國家公派留學采取“個人申請,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簽約派出、違約賠償”的選派管理辦法。凡符合《20**年國家留學基金資助出國留學人員選拔簡章》所規定條件的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后均可報名。

    第八條 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將通過有關媒體予以公布并通過受理機構向被錄取人發放《錄取通知書》等材料。

    第九條 被錄取人員按照國家留學基金管理委員會有關規定辦理有關派出手續。

    第十條 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委托中國科學院科學教育服務中心作為國家出國留學基金申請受理機構,負責中國科學院院屬各單位申請人員的咨詢、領購申請表、受理申請材料、初審和上報等事宜。

    第三章 院公派留學計劃

    第十一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系指由中國科學院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科學院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涉及留學方面合作協議(項目)提供的資助,列入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計劃的留學人員。

    第十二條 院公派留學計劃的主管部門為中國科學院人事教育局。

    第四章 院公派留學計劃選派原則與工作重點

    第十三條 院屬各單位及院機關各部門應結合我院創新三期人才隊伍建設的需求、院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重要科技項目的實施,選派優秀科研、管理及支撐骨干人員赴國外高水平研究機構和大學進修、做訪問學者,并加強對研究生等青年人才的聯合培養。

    第十四條 院公派留學計劃將進一步體現科技布局和結構調整導向,加強宏觀規劃和統籌協調,針對科技、管理和支撐工作的急需,增加定向和團組派出的數量,減少自由分散派出,增強選派工作的目的性。將重點支持優先發展學科領域、重大任務及大科學工程急需的群體隊伍的培養。

    第十五條 院公派留學計劃將重點支持具有良好發展勢頭的科研機構,并向西部和東北地區的有關研究機構適當傾斜。

    第十六條 院公派留學計劃鼓勵博采眾國之長,充分利用原有科技合作渠道,積極拓寬派往國家和地區范圍,加大向歐洲以及其他非英語國家和地區的派出。

    第五章 院公派留學計劃規模和項目類別

    第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知識創新工程三期,每年度院公派留學計劃選拔各類留學人員300名,項目類別分為高級研究學者項目、訪問學者項目、成組配套項目、王寬誠教育基金會高級訪問學者項目、專項聯合培養博士生項目。項目選派規模和方式將由年度院公派留學計劃通知下達。

    第十八條 高級研究學者項目

    1. 選派條件:項目中選派的中國科學院“愛因斯坦講席教授”計劃回訪人員(依據雙方簽署的相關協議執行),須符合《中國科學院“愛因斯坦講席教授”計劃管理辦法》中規定的條件;其他派出人員選派條件為:本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科研骨干或科研管理領域骨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職稱,50歲以下。

    2. 選派方向:愛因斯坦講席教授所在單位或與院屬派出單位有密切合作關系的國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和著名大學。

    3. 留學期限:3或6個月。

       4. 資助強度:提供往返國際旅費、生活費,生活費標準:三個月項目2000美元/月,6個月項目1800美元/月。不提供其他費用。

    第十九條 訪問學者項目

    1. 選派條件:本學科領域的學術或管理骨干以及科技支撐人員,具有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獲得博士學位、具有培養潛質的工作人員赴外作博士后研究,年齡45歲以下,以訪問學者身份派出。

    2. 選派方向:與院屬派出單位有密切科研合作的國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和著名大學。

       3. 留學期限:6個月或12個月。

       4. 資助強度:提供往返國際旅費、生活費,生活費標準參照國家公派留學生普通訪問學者項目獎學金資助標準。

    第二十條 成組配套項目

    1. 選派條件:成組配套項目要結合大科學工程項目、創新基地建設和重點科研項目等需要進行推薦,原則上每基地1-2組。團組一般為3-5人,其中學術帶頭人/科研骨干1-3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高級技術人員/青年骨干人才/管理人才1-2人(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

    2. 選派方向:與院屬派出單位有密切科研合作的國外高水平科研機構和著名大學。

    3. 留學期限和資助強度:團組中學術帶頭人或科研骨干一般為2個月,資助強度同高級研究學者項目;高級技術人員、青年人才或管理人才3-6個月,資助強度同訪問學者項目。

    第二十一條 王寬誠教育基金會高級訪問學者項目

    1. 選派條件:學科領域的學術帶頭人、科研骨干,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研究和技術人員。

    2. 留學期限:3個月。

    3. 資助強度:按高級研究學者標準提供國外生活費和往返國際旅費。

    第二十二條 專項聯合培養博士生項目

    1. 選派條件:我院在讀博士研究生,年齡在35歲以下。項目根據我院與國外大學或科研機構聯合培養協議進行選派,每年在院公派留學計劃之外另行下達。

    2. 留學期限:12-24個月。

    3. 資助強度:按國家公派留學生標準或中外合作協議確定的標準提供國外生活費和往返國際旅費。

    第六章 院公派留學計劃的申報與錄取

    第二十三條 院人事教育局負責制定年度出國留學選派計劃,經院領導批準后下發到各單位。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結合自己的學科發展方向、科研任務和人才隊伍建設情況,認真做好遴選和推薦工作。

    第二十五條 院人事教育局組織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根據“單位推薦、專家評審、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確定錄取名單,報院領導批準。

    第二十六條 申報材料通過院ARP系統上報院人事教育局。 

    第二十七條 院人事教育局根據經院領導批準的出國留學計劃,向有關單位發放“中國科學院公派留學錄取通知書”(以下簡稱“錄取通知書”)。

    第二十八條 畢業后留院工作的“全國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中國科學院優秀博士學位論文”、“中國科學院院長獎特別獎”獲得人員3年內可享有一次院公派留學機會。此類人員應在有效期內由本單位申報,院予以批準,納入院公派出國留學計劃。

    第七章 院公派留學計劃的派遣

    第二十九條 院公派留學計劃錄取的留學人員應在“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有效期之內辦理派出,逾期指標作廢。

    第三十條 院不受理派出計劃延期和變更留學身份的申請。

    第三十一條 除成組配套項目、專項聯合培養博士生項目、高級研究學者中特定項目外,被錄取人員應按照申報計劃自行聯系國外留學單位。留學國別和專業需與院批準的計劃相一致。

    第三十二條 院公派留學計劃被錄取人員在辦理出國手續前應達到院公派留學人員外語要求。達到下列條件之一者,即可辦理出國手續:

    1.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WSK)成績為:

    1)英語(PETS5)為筆試成績50分及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3分及以上,口試成績3分及以上。

    2)德語為筆試成績50分及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8分及以上,口試成績18分及以上。

    3)法語為筆試成績50分及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3分及以上,口試成績12分及以上。

    4)俄語為筆試成績95分及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8分及以上,無口試。派出單位應對留學人員口語能力進行鑒定并出具證明。

    5)日語為筆試成績95分及以上,其中聽力部分18分及以上,無口試。派出單位應對出國留學人員口語能力進行鑒定并出具證明。

    全國外語水平考試成績二年內有效。赴德、法、日、俄等非英語國家的留學人員,也可參加英語水平考試,達到英語要求的條件后,還須參加擬去國語種的正規培訓并獲結業證書。

    2. 同一語種外語專業本科畢業;

    3. 曾在國外連續學習或工作一年以上或近5年曾在國外從事講學、合作研究時間累計6個月以上。

    第三十三條 院公派留學人員留學期限 6個月及以上者,派出前須與所在單位簽訂《出國留學協議書》并辦理公證手續。協議書由所在單位自行制定,內容應包括:出國期限、進修內容、延期和違約條款、擔保人、回國工作安排等內容。違約條款部分應注明:出國留學人員如不能按期回我院服務,需償還所有出國留學費用及20%違約金。為保證協議的履行,留學人員應有1至2名具有經濟償還能力的經濟擔保人。

    第三十四條 留學人員派出前需交納“保證金”。“保證金”由留學人員在獲得出國簽證領取出國機票前交中國科學院科學教育服務中心。金額為:留學期限6個月者為15000元人民幣;留學期限12個月者為30000元人民幣。留學人員按期回國并按規定履行義務,中國科學院科學教育服務中心將“保證金”(含利息)退還留學人員本人。如留學人員發生違反協議情況,“保證金”將作為還款,沖抵部分賠償費用。

    第三十五條 院公派留學6個月以上人員,均持用因私普通護照(赴互免簽證的國家及個別國家除外)。到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留學人員,辦理赴港、澳通行證和簽注。

    第八章 單位公派留學

    第三十六條 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系由中國科學院所屬各單位提供全額資助或由中國科學院及所屬各單位與有關國(境)外機構簽訂的合作協議(項目)所提供的資助,由單位派出的留學人員。由個人直接與國外有關機構聯系并獲得資助(獎學金)的一般應按自費留學辦理,單位確因工作需要的也可按單位公派派出。單位公派留學主管部門為中國科學院各單位。

    第三十七條 單位公派由各單位自行制定有關規定,自行審批。中國科學院科學教育服務中心協助辦理有關派遣手續。

    第九章 公派留學人員國外管理

    第三十八條 國家公派和院公派留學人員出國后應持報到證及時到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報到,辦理相關手續,并定期匯報自己的學習和工作情況,取得他們的指導和幫助。單位公派、自費留學人員出國后也應盡早與我駐外使(領)館教育處(組)建立聯系。

    第三十九條 公派留學人員應在留學期間努力學習和工作,完成預定的學習任務,不得從事與留學身份不符的活動。

    第四十條 派出單位有責任做好公派留學人員在外期間的聯系工作,應指定專人聯系、了解并指導留學人員的學習及工作進展情況;向在外留學人員通報單位科研進展以及學成回國后的工作安排等信息,為留學人員安心學習、刻苦鉆研提供全方位的保障。

    第四十一條 延期規定:

    1.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在出國前簽訂的《資助出國留學協議書》中已明確規定不延長留學期限,派出單位不得出具批準延期信函。按期未歸者,按照國家留學基金委的違約處理程序辦理。

    2. 院公派留學人員無特殊原因不得延期。因研究工作特殊需要延期的當事者,應提前3個月向國內派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包括詳細的延期期間工作計劃、合作者或導師的延期說明及經費安排等,經派出單位同意并報院人事教育局批準后方能延期。院不提供延長留學期間的生活費和返程機票。

    3. 派出單位須在申請延期報告抵達后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和申報人教局的程序,院人教局在收到派出單位申報件的15個工作日內反饋審批結果。院不接受第二次的延期申請。

    4. 院王寬誠教育基金會獎貸學金項目及有專門規定的項目派出人員不得延期。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的延期問題由各派出單位自行處理。

    第四十二條 院公派留學計劃派出留學人員在完成留學任務回國后,須在派出單位作國外學習或研究工作的匯報;應在1個月內向派出單位提交《院公派留學計劃項目總結報告》。派出單位審核其匯報和書面總結后,簽署意見并報院人事教育局。

    第四十三條 因故需提前終止留學項目回國者,須向派出單位提出申請,報院人事教育局審批。提前回國后須退還多領取的國外生活費,退還數額按提前返回的天數計算。如提前回國期間未在國外使(領)館教育處(組)領取該時段生活費或已將生活費退返使領館教育處(組)者,須持國外使領館教育處(組)相關證明。留學期間,因單位工作原因中途短期回國者,往返旅費由派出單位負責,期間國外生活費按回國天數扣除。

    第四十四條 違約規定:

    1.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未按期回國者,由國家留學基金委員會按照違約條例處理。派出單位可向違約者收回為其支付的所有費用。

    2. 院公派留學人員發生違約,派出單位應責成留學人員的經濟擔保人將全部出國留學費用及違約金交院辦公廳財務。其他費用交派出單位。

    3. 單位公派留學人員發生違約由各派出單位自行處理。

    第四十五條 在美國持J-1簽證的留學人員申請辦理“豁免兩年回國服務期”, 應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1. 國家公派留學人員的豁免申請不予受理;

    2. 院公派留學人員豁免申請不予受理;

    3. 單位公派、自費留學人員申請豁免,原單位與申請者結清經濟關系及其他未了事宜后,將有關申請材料報院人事教育局審批。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人事教育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得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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