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科技副職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科技副職工作是我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面向國家戰略需求,為國家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以及培養鍛煉干部所采取的重大措施,是院地合作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規范科技副職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副職,是指院屬各單位根據社會經濟發展需求遴選出科技和管理骨干,根據地方需求,經任職地區分院推薦,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同意,報院備案后選送到地方政府或大中型企業(集團)全時擔任科技副職的人員。
第三條 科技副職的主要職責是:發揮我院與地方政府、企業合作的橋梁紐帶作用,推動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積極組織科技支農、科技扶貧、科普宣傳等活動,促進區域社會經濟科學發展。
第四條 科技副職管理堅持“按需選派、分級管理、統一協調、科學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院科技副職工作實行分級管理,管理工作由科技副職工作辦公室、分院、派出單位共同完成。
(一)院科技副職工作辦公室是院科技副職工作的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負責院科技副職工作宏觀管理,提出院科技副職工作規劃,完善科技副職政策體系和管理機制;做好科技副職創新崗位控制數的調控;編制科技副職專項經費預算及細劃;檢查院科技副職工作進展情況;做好與分院、派出與接收單位的聯系協調以及幫助科技副職開展院地合作等有關工作。
(二)分院(包括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下同)負責科技副職的派遣、接收與考核等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按照院的要求,結合區域特點,制定聯系區域內科技副職工作實施管理辦法;做好科技副職的遴選、派遣、接收與管理工作;指導、管理、協調、服務聯系區域內的科技副職的工作與生活;完成聯系區域內科技副職任期期滿(離任)的考核工作;管理好院下達的科技副職創新崗位控制數的分配、使用和考評等工作;負責與研究所、地方政府部門等有關方面的協調;完成分院承擔的科技副職管理服務等有關工作。
(三)派出單位負責遴選、推薦以及相關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遴選、推薦符合要求的科技和管理骨干作為派出人員;配合任職地區分院做好任職期間的管理、指導、服務、任期滿(離任)考核等工作;了解掌握科技副職人員工作情況,解決工作和生活中的困難,確保其派出后所內原薪酬待遇不變,落實離任回所工作安排等事宜。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六條 科技副職的選派與接收管理
(一)各分院根據聯系區域政府、企業的需求,在全院范圍內遴選擬派出人員,在征得所在單位和本人同意后,填寫《中國科學院科技副職干部推薦表》(見附件1),送政府或企業有關部門審核。在擬派政府或企業審核通過后,任職地區分院和派出單位負責辦理相應手續并安排科技副職赴任。同時派出地區分院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二)各分院、派出單位要嚴格把好派出人員質量關。科技副職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發〔2002〕7號)中明確的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的6項基本條件(見附件2)。
2.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作風好、能力強的中青年科技或管理骨干。接受過高等教育并具有較強科研、管理協調、溝通等能力。
3.身體健康,能適應地方政府或企事業單位的工作要求。
(三)各分院、派出單位要支持配合做好跨聯系區域選派科技副職工作。任職地區分院負責傳達需求信息并按需求遴選人選,與地方政府、企業商定任職崗位和任職時間,負責安排新上任人員赴任。分院要認真做好來自聯系區域外派出單位的科技副職的管理與服務工作。
(四)分院要做好地方政府、企業到我院掛職干部的接收、管理、離任等有關工作。院機關接收地方掛職干部及離任考核等管理工作,由科技副職辦公室與人教局機關人事處協調辦理。地方干部掛職期滿時,接收單位要組織對其進行離任考核,并出具書面考核鑒定材料。
(五)分院將科技副職和地方掛職干部的派出、接收、離任等有關材料報院科技副職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 年度科技副職創新崗位控制數的下達與管理
根據分院科技副職的任職及工作情況,院每年下達給分院科技副職創新崗位控制數,并在分院聯系區域內分配使用。創新崗位控制數擇優配置給工作業績優秀的科技副職。科技副職創新崗位配置以及經費下撥等程序,按《創新三期用于院地合作創新崗位管理與撥款程序》(院地字〔2008〕14號)(附件3)辦理。
第八條 實行跨區域交流派遣
在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陽分院、長春分院、南京分院、廣州分院與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聯系區域內的科技副職中,應有不低于20%的人員來自西部與中部地區分院聯系的院屬單位;在西部與中部地區各分院聯系區域內的科技副職中,應有不低于10%的人員來自于北京分院、上海分院、沈陽分院、長春分院、南京分院、廣州分院聯系的院屬單位或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分院和合肥物質科學研究院派遣與管理的科技副職中,應有不低于30%的人員來自其他分院聯系的院屬單位。
第九條 任期期滿(離任)考核
(一)各分院負責制定聯系區域科技副職考核管理辦法,并負責科技副職離任考核的組織管理工作。任職地區分院在科技副職任期期滿前,組織其派出單位并聯系地方政府主管部門或企業成立考核組,按時完成科技副職離任考核工作。考核結束后,考核組負責及時將《中國科學院科技副職干部任期期滿(離任)考核登記表》(見附件4)分送派出單位、任職地區分院和院科技副職工作辦公室備案。
(二)考核的主要內容是:科技副職任職期間履行崗位職責、發揮院地合作橋梁紐帶作用、當好地方政府參謀助手、推動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積極組織科技支農、科技扶貧、科普宣傳活動、促進區域社會經濟科學發展、思想政治素質和廉潔自律等情況。考核結果應作為科技副職崗位調整、晉升的參考依據之一。
第十條 崗位培訓
科技副職工作辦公室結合科技副職工作開展情況和工作特點,負責組織新上任科技副職上崗前的崗位培訓。
第四章 崗位及待遇
第十一條 派出單位崗位
(一)科技副職在任職期間,派出單位應保留其派出前的崗位與職務。
(二)科技副職在任職期間,派出單位實施崗位晉升工作時,應及時通知本人參加,保證科技副職享有同等的競聘權利。
(三)科技副職在地方擔任的領導職務不與派出單位崗位及待遇掛鉤。
第十二條 地方科技副職崗位
科技副職在地方的崗位職務由地方政府按管理程序任命,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一屆為1—3年,特殊情況由分院與地方政府協商確定任期。
第十三條 科技副職待遇
(一)薪酬
科技副職在地方任職期間的薪酬收入,按派出前的標準全額發放,隨派出單位的調整而調整。配置了創新崗位的,各項待遇享受創新崗位的有關規定。
(二)科技副職津貼
科技副職在地方任職期間享受院制定的科技副職津貼待遇。院按月發給科技副職人員一定的津貼補助;派出單位應予以匹配,匹配標準應不低于院發放標準的70%。
(三)貧困地區工作專項經費
對派遣到國家級貧困縣或西部地區比較貧困的縣級單位工作的科技副職,院給予“貧困地區工作專項經費”支持。此專項經費由任職地區分院負責審核,憑據報銷。
(四)科技副職任職期間繼續按原標準享受醫療、探親假等待遇。
第十四條 科技副職津貼和貧困地區工作專項經費撥款及報銷
院將“科技副職津貼”及“貧困地區工作專項經費”按年度核撥到科技副職任職地區分院,分院負責發放和審核報銷工作。
第五章 獎勵和懲處
第十五條 院每年組織“院地合作貢獻獎”的評選,對在評選年度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副職優秀團隊和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分院負責聯系區域科技副職優秀團隊和先進個人的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 科技副職瀆職或有違紀違法行為者,由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院科技副職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院1999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科技副職工作的若干意見》(科發人字〔1999〕0639號)、2002年印發的《中國科學院科技副職工作暫行辦法》(科發人教字〔2002〕419號),人教局2004年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副職工作的實施意見》(人教字〔2004〕6號)、2005年印發的《關于印發〈中國科學院科技副職人員考核評價暫行辦法〉的通知》(人教字〔2005〕16號)、2006年印發的《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科技副職工作的意見〉的通知》(人教字〔2006〕1號)等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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