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科學院研究機構知識產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使我院知識產權工作更好地適應建設創新型國家的要求,更好地適應建設改革創新和諧奮進的中國科學院的要求,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科學院章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中國科學院院屬研究機構(以下簡稱研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和相關人員。其他院屬機構可參照執行。  

      研究機構是指院直屬的研究所、學校、臺、站、中心等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的事業單位。 

      工作人員是指研究機構在職人員、聘用人員、客座研究人員、在讀研究生及在站博士后以及進修、實習與代培人員等。  

      相關人員是指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等離開研究機構后不滿1年的或另有約定的人員。  

      第三條 本暫行辦法所稱的知識產權包括:  

      1、申請專利的權利、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  

      2、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  

      3、商標專用權;  

      4、植物新品種權;  

      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  

      6、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  

      7、研究機構名稱、徽章及網絡域名等標記專有權;  

      8、國家法律規定的其它知識產權。  

      第四條 計劃財務局是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院知識產權工作的協調、指導和組織管理。  

      第二章 知識產權應用  

      第五條 研究機構應采取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大力推動知識產權轉移轉化工作。  

      研究機構向國外機構、個人或國內的外資、外資控股企業轉讓或許可知識產權,應經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保密委員會審核并報領導批準,依法辦理。  

      對研究機構獲得知識產權后合理期限內沒有推廣應用的,院可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院相關規定,委托其它機構或個人推廣應用,并由推廣應用機構或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擁有知識產權的研究機構支付使用費。  

      第六條 知識產權的職務發明人、設計人等具有配合做好本單位知識產權推廣應用工作的責任。  

      第七條 研究機構采取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推廣應用知識產權,應當依法進行評估,并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審核并報領導批準,依法辦理。  

      第八條 研究機構轉讓國防、保密知識產權,應經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和保密委員會審核并報領導批準,依法辦理。  

      第九條 研究機構采取實施、許可他人實施、轉讓、作價入股等方式推廣應用知識產權獲得收益時,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及為推廣應用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予以合理報酬。  

      第十條 研究機構應從本單位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收益作為獎金獎勵職務發明人、設計人及為推廣應用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  

      第十一條 院國有資產經營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建立知識產權運營機構,以市場化方式參與研究機構知識產權運營,協助研究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推廣應用工作。  

      第三章 知識產權創造與歸屬  

      第十二條 研究機構應實行科研項目知識產權全過程管理,必要時為科研項目配備知識產權專員,負責科研項目立項、執行、驗收和后評估等環節的知識產權跟蹤、策劃工作。  

      知識產權專員應熟悉科技前沿動態、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和科研項目管理知識,經培訓考試獲得院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后上崗。  

      院重大項目的知識產權專員由依托單位推薦,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聘任。重要方向性項目的知識產權專員由研究機構聘任,報院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其它項目由研究機構自行組織、參照執行。  

      第十三條 對符合知識產權申請或登記條件的相關成果,發明人、設計人應報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進行審核并報領導批準,依法辦理。  

      研究機構應加強申請或登記前相關科技成果的策劃與管理,避免喪失新穎性。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和相關人員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是職務發明創造,依法取得的知識產權歸所在研究機構所有。  

      第十五條 研究機構與國內外組織或個人進行合作研究或接受委托開發,應簽訂合作研究或委托開發合同,并在合同中約定知識產權的歸屬。  

      第十六條 依法取得知識產權后,職務發明人、設計人有在知識產權文件中署名和獲得榮譽與獎勵的權利。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按院、研究機構兩級匹配原則獎勵職務發明人、設計人。  

      第十七條 除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而在項目任務書或者合同中另有約定的以外,承擔國家、院科技計劃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由承擔任務的研究機構享有。研究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依法保護和推廣應用知識產權,并就知識產權保護和推廣應用情況向院提交年度報告。  

      第十八條 研究機構變更或終止后,由繼承其權利義務的法人單位享有其知識產權。沒有法人單位承受其權利義務的,其擁有的知識產權由院處置。  

      第十九條 研究機構的名稱、徽章、網絡域名等標識,其所有權屬于院屬研究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研究機構授權,不得使用。  

      以研究機構名義設立機構、簽署合同或協議等時,應當經研究機構授權。  

      第四章 知識產權保護  

      第二十條 研究機構應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保護本單位知識產權。  

      第二十一條 工作人員、相關人員不得侵犯其他組織和個人知識產權。凡因侵犯其他組織和個人知識產權造成損失或受到法律訴訟的,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責任,所在研究機構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十二條 參加國內外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成果,應經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保密委員會審核并報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 研究機構應依法積極通過行政和法律訴訟等手段制止侵害本單位知識產權的行為,維護本單位知識產權權益。  

      從調解、仲裁、訴訟中獲得的侵權賠償或者補償費,扣除調解、仲裁、訴訟等相應成本后的剩余部分,研究機構應作為許可他人實施的收益,并向發明人、設計人分配收益,進行獎勵。  

      第二十四條 經本單位保密委員會認定應申請國防、保密專利或其他保密知識產權的,應委托具有國防或保密資格的社會中介機構代理。  

      對需要解密的國防、保密知識產權,應經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保密委員會審核并報領導批準,依法辦理。  

      第二十五條 需要放棄已獲得的知識產權,應經本單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審核并報領導批準,依法辦理。  

      本暫行辦法第三條第7款規定的知識產權未經院批準不得放棄。  

      第二十六條 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研究機構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的,研究機構應責令其改正,并視情況決定是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理。  

      對無處理權的,研究機構應提請并協助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做出處理并追究其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或個人未經中國科學院及研究機構授權或許可,剽竊、竊取、篡改、非法占有、假冒、擅自轉讓、變相轉讓以及許可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由研究機構依法享有的知識產權的,中國科學院及研究機構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二十八條 院建立院級指導、研究機構操作的兩級知識產權管理工作體系。  

      院級知識產權管理職能是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署,制定院知識產權戰略規劃與工作計劃,指導研究機構知識產權管理。  

      研究機構知識產權管理職能是貫徹落實院知識產權戰略部署,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戰略規劃、管理辦法和工作計劃,組織和推進本單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研究機構原則上應有一名領導分管知識產權工作,建立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和工作體系,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承擔本單位的知識產權管理職能。  

      第三十條 院建立知識產權培訓工作體系,對研究機構知識產權工作分管領導、管理骨干和科技人員進行知識產權培訓,提高全院知識產權意識和能力。  

      第三十一條 研究機構應規范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工作,在科研工作中及時建檔歸檔。職務發明人、設計人應當將法律文件和相關技術資料及時上交。  

      在院信息化建設總體框架下,研究機構應加強知識產權技術檔案的信息化建設,提高知識產權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研究機構應建立知識產權戰略研究機制,將知識產權戰略作為本單位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  

      第三十三條 在院評價指標體系中建立知識產權工作的專項評價機制,推進研究機構知識產權管理與運營。  

      第三十四條 研究機構與工作人員、相關人員簽訂聘用合同、勞動合同或者有關協議時,應包括知識產權保護、競業限制等相關條款,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研究機構派出參加學習、進修、合作研究的工作人員、相關人員應做好技術檔案、資料等的移交工作,未經書面許可不得將本研究機構的職務發明創造或其它成果私自處置。在此期間完成的發明創造成果,其權利歸屬應由研究機構與接受組織通過合同約定。  

      第三十五條 工作人員、相關人員在離職前,應將與研究工作有關的全部技術資料、實驗材料、實驗設備、樣品、產品和有關技術秘密資料等交回所在研究機構。  

      離職后,未經原研究機構書面許可,不得復制、發表、泄露、使用、許可或轉讓上述資料、材料和信息,不得利用其在原研究機構獲得或掌握的知識產權或資料、材料與信息從事有損于原研究機構利益的活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研究機構應根據本暫行辦法制定本單位知識產權實施辦法。  

      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辦法由計劃財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此前印發的《中國科學院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試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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