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

    一  總  則
     
    第一條 為管理和使用好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省科學基金),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科學基金重點資助基礎性研究和應用基礎性研究課題,推動原始性創新,發現、培養和引進高層次創新人才,培育自主知識產權,增加科技儲備,提高科技持續創新能力。
    第三條  省科學基金實行基金制,面向全省,各部門、各地區、各單位的科技工作者均可按規定申請。
    第四條  省科學基金的使用,貫徹“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公正合理、擇優支持”和“有限目標、突出重點”的原則。
    第五條  省科學基金設立重點項目、面上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三類,資助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對某些研究領域有重要科學意義或重要應用前景的項目以及創新能力強、有培養前途的科技人才連續給予資助。
     
    二  組織管理
     
    第六條  省科學基金由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科學基金委)管理,省科學基金委下設辦公室和若干學科組。
    第七條  辦公室掛靠在省科技廳,與省科技廳發展計劃處合署辦公,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第八條  各學科組由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聘請省內外知名專家、學者組成,每年按一定比例更換。學科組對本學科項目指南提出咨詢意見,并負責本學科申報項目的評審工作以及結題項目的綜合評議工作。
     
    三  申請條件
     
    第九條 省科學基金資助的重點是:
    (一)結合我省自然條件和自然資源特點、圍繞我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點、難點和緊迫性的科學技術問題開展的基礎性研究;
    (二)有利于促進高新技術發展和傳統產業改造提升的應用基礎性研究;
    (三)跨學科、跨部門、跨單位、跨地區的基礎性合作研究,特別是與國內外知名研究單位合作進行的基礎性研究;
    (四)開拓高新技術領域,促進新興、交叉和邊緣學科發展的創新性研究;
    (五)我省重點學科的基礎性研究以及利用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開展的定向性研究。
    第十條  申請青年基金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  申請者年齡在35歲以下,具有碩士學位或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為主發表與申請課題相關的論文兩篇以上,學術思想新穎,創新性強,能獨立開展研究工作,是實際主持所申請課題研究工作的負責人;
    (二)研究方向明確,立論依據充分,研究目標明確,研究內容具體,研究方法和技術路線合理、可行,經費預算合理,可獲得新的科學發現或可望取得預期成果。
    第十一條  申請面上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具有博士學位或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有望培養成為重點發展高新技術領域學科帶頭人,研究時間有可靠的保證;
    (二)  有較好的工作基礎,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為主發表與申請課題相關的論文五篇以上或被SCI收錄三篇以上,具備深入開展研究工作的儀器設備、圖書資料、實驗場所等工作條件;
    (三)申請課題立足高技術領域或學科發展前沿,有先進、明確的研究目標,創新的學術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省內領先的研究條件,以及近期可望取得重大突破的研究前景。
    第十二條  申請重點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者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是我省重點發展高新技術領域的學科帶頭人,學術造詣高、組織能力強,能率領研究隊伍聯合開拓創新,有望成為國內外知名科學家;
    (二)有雄厚的工作基礎,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為主發表與申請課題相關的論文十篇以上或被SCI收錄五篇以上,為主承擔過省、部級以上科技發展計劃,具備省內一流的研究條件和手段;
    (三)申請課題有重要科學意義,瞄準學科前沿,針對一個綜合性學科問題,由緊密圍繞項目總體目標相互配合、有機聯系的課題組成。鼓勵相關研究單位整合科技資源聯合申報;
    (四)項目的實施能夠較大地提升我省在該學科的基礎研究地位或取得的成果在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中有重大應用前景,有望培養出國內領先水平的研究人才梯隊和研究基地。
    第十三條  在條件相近時,優先支持留學回國科技人員、優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及博士后出站人員。
    第十四條  以下人員不具備申請條件:
    (一)  在讀研究生、離退休科技人員和單位兼職科研人員不得作為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但可作為項目組成員參加研究;
    (二)已獲省科學基金資助未結題的項目組第一負責人;
    (三)所申請課題已列入國家基金或其它科技發展計劃。
     
    四  申請與審批程序
     
    第十五條  申請者按照自愿原則組成項目組,各單位應結合各自的特點、優勢和有關要求,認真審查、組織、協調。
    第十六條  申請者按規定格式,實事求是地填寫《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書》(附件一),一式五份交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項目組成員應在申請書上親自簽名,不得代簽。合作者所在單位應加蓋單位公章。
    申請者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負責對材料的真實性、申請資助的必要性、實現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經費預算的合理性以及單位能否保證其基本工作條件和時間進行審查,簽署具體意見并加蓋單位公章。
    中央駐魯及省、部屬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的基金項目由申請者所在單位科技主管部門報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市屬科研單位、高校、企業的基金項目須經所在市科技局簽署意見后統一報送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
    省科學基金項目申報截止于每年4月30日。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要求或逾期者,不予受理。
    第十七條  省科學基金項目實行書面申報與網上申報相結合方式。
    第十八條  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對受理項目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和學科分類,送同行專家評議,然后依據同行專家評議意見對項目進行擇優篩選,提交省科學基金委學科組進行會議評審。
    第十九條  學科組充分發揚民主,按照《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評審辦法》對項目進行評審,并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評審表決。
    第二十條  學科組的評審結果由學科組組長向省科學基金委匯報。重點項目由學科組提出資助建議,省科學基金委逐項研究審定;面上項目和青年基金項目由學科組提出資助意見,提交省科學基金委討論確定。省科學基金委根據資助重點和當年基金數額審批資助項目,并正式下達年度計劃。
     
    五  基金來源與使用
     
    第二十一條  省科學基金由省財政廳從事業費中單列專項經費,同時接受國內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第二十二條  省科學基金項目的資助經費采取一次核定、按項目實施情況分年度撥款的辦法下達。資助經費撥至獲準資助者所在單位,由項目組支配使用,項目單獨立帳,專款專用,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管理監督。
    第二十三條  項目資助經費使用范圍包括:科研業務費,如實驗用動植物購置和種植、養殖費,計算、測試、分析費,完成本項目所必需的調研費,業務資料、報告、論文印刷費,研究成果評議鑒定費;實驗材料費,如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性物品購置費,標本、樣品采集加工費;儀器設備費,如小型必備儀器設備的購置費和安裝費,自制儀器設備的材料、配件和外加工費以及協作費、管理費等。
    第二十四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負責人應在一個月內編報資助項目決算表,送所在單位審計部門審計。所余經費留在項目組,作為自選課題研究經費。
     
    六  項目管理
     
    第二十五條  項目組應及時向所在單位科研主管部門匯報課題進展情況。所在單位應加強管理,對項目計劃的實施給予保證。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每年安排一定時間,組織有關人員,對資助項目的執行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有計劃、有重點地檢查。
    第二十七條  項目負責人工作調動,調出、調入單位應根據有利于項目順利實施、結題的原則進行協商。屬省內調動,如調入單位具備保證項目計劃實施的條件,原則上項目跟隨項目負責人轉至新調入單位,可由項目負責人提出報告,經調出、調入單位簽署意見,報送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審批后執行;如調出本省或調入單位不具備條件,項目負責人可在原所在單位完成項目研究或由原所在單位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報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審批;如無合適人選更換,由原承擔單位辦理項目中止手續。
    第二十八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不得代理或更換。遇有特殊情況(如出國、病休等)離開該項目研究一年以內的,項目負責人須安排合適人選代理;擅自離崗及離崗超過一年或調離我省的,需更換合適的項目負責人,由所在單位及時報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審批。如無合適人選更換,辦理中止手續。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填寫《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附件二),于每年4月底前統一報送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本報告作為下年度撥款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  項目組在應結題年的次年4月底前向省科學基金委提交結題材料(附件三),一式三份。結題材料包括:
    (一)《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結題報告》;
    (二)  標注“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字樣的論文、著作等有關資料;
    (三)  資助項目決算表。
    第三十一條  提交結題材料后,由學科組進行綜合評議,提出結題意見。
    重點項目結題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  有三篇文章被國際四大檢索機構收錄;
    (二)  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文章五篇;
    (三)  申請發明專利一項。
    面上項目結題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兩篇文章被國際四大檢索機構收錄;
    (二)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文章三篇;
    (三)申請發明專利一項。
    青年基金項目須有兩篇以上文章在核心期刊上發表。
    第三十二條  對研究有特色的結題項目,或在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組織的檢查過程中,發現科學意義較大,應用前景較好,需在該研究領域繼續深入研究的省科學基金項目,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科研管理部門推薦,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組織專家評議認可后,視情況給予連續資助。
    第三十三條  對拖延或中止的項目以及對研究計劃執行不力或難以取得研究結果的項目,將停撥其下年度經費,視情況予以撤銷課題,收回原撥的部分或全部經費。對于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繼續報送《年度進展報告》,承擔單位須于次年四月底以前向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不能按規定期限完成項目計劃的原因和延長時間(限一年以內),市屬科研單位、高校、企業須報市科技局備案。在項目延期執行期內,項目第一、第二負責人不能申請新項目。
    第三十四條  對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由于個人原因未取得研究結果或不按時報送結題材料又不在規定期限提出延期報告的項目負責人,自應結題年起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
     
    七  成果管理
     
    第三十五條  項目完成后,按第三十條規定辦理結題手續;需要鑒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對有應用和開發前景、有必要進行深入研究的項目,可推薦列入省科技發展計劃。
    第三十六條  除經省科學基金委驗收確定需要保密的外,研究成果一般予以公開。有關成果登記獎勵和專利申請等,均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凡反映研究工作成果的論著、報道、資料等,發表時均應標注“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及項目批準號,否則不予認可。
    第三十八條  研究成果歸屬我省承擔單位所有,承擔單位有組織推廣、轉讓權。
    第三十九條  對基礎性研究的優秀成果,經所在單位推薦,可申報山東省科技進步獎(理論成果部分)和國家自然科學獎。
     
    八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12月2日頒布的《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學基金委責成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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