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實驗室)的管理,規范實驗室評估工作,根據《國家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科學技術部(以下簡稱科技部)對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5年為一個評估周期,每年評估1-2個領域的實驗室。
第三條 評估是實驗室管理的重要環節,主要目的是:檢查實驗室5年的整體運行狀況,引導實驗室的定位和發展方向,促進實驗室建設與發展,并為國家相關管理部門的決策提供依據。
第四條 評估的主要指標為: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評估指標體系及說明見附件。
第五條 具體評估工作由科技部委托評估機構實施。評估機構的主要職責是:擬定評估細則和評估方案,受理評估申請,組織專家評估,提交評估報告,建立評估工作檔案并定期向科技部移交。
第六條 實驗室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本部門實驗室和依托單位做好接受評估的準備工作,審核和匯總評估申請材料。
第七條 實驗室依托單位的主要職責是:為實驗室評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審核評估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并承擔材料失實的連帶責任。
第八條 所有實驗室原則上都應參加評估。參評實驗室應認真準備和接受評估,準確真實地提供相關材料。
第九條 評估專家由本領域學術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實驗室工作的一線科學家和少數科研管理專家組成;應用基礎研究比重大的領域應當聘請部分來自產業界的專家。
第二章 評估程序
第十條 每年11月1日前,科技部確定次年計劃評估的實驗室名單,并通知主管部門和評估機構。
第十一條 實驗室主管部門在實驗室評估名單下達后3個月內,向評估機構提交經審核的《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
第十二條 評估機構制定詳細的評估方案,報科技部審批。科技部在收到評估方案后的15個工作日內批復。
第十三條 評估機構組織專家評估,分現場評估和復評兩個階段,于上半年完成評估工作。
第三章 現場評估
第十四條 現場評估按學科領域相同或相近的原則將實驗室分成若干組,專家組到現場對實驗室進行考察,同一組實驗室的現場評估原則上由同一批專家完成。每組專家總數一般 7-9人。
第十五條 實驗室年度報告和年度考核情況作為評估的重要參考材料。評估機構應在現場評估5個工作日之前,將《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實驗室年度報告和年度考核情況提交該組評估專家審閱。
第十六條 現場評估由專家組主持,主要工作內容包括:審閱《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申請書》及實驗室年度報告和年度考核情況、聽取實驗室主任報告和代表性成果學術報告、核實科研成果和專項經費使用效果、了解人才隊伍建設和對外開放情況、考察儀器設備運行和共享情況、召開座談會和進行個別訪談等。
第十七條 實驗室主任報告應當對評估期限內實驗室工作進行全面、系統總結。
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在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實驗室為基地、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重要科研成果。國內外合作研究的重大成果以適當權重考慮。成果按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分類。
論文、專著、數據庫等研究成果均應標注實驗室名稱,專利、軟件著作權、獎勵、技術成果轉讓等的標注遵照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八條 為規范現場評估程序和評估標準,評估機構應專門組織對評估專家的培訓,并在每個領域選擇1-2個運行5年以上的實驗室進行定標評估。所有現場評估專家都應參加定標評估。
第十九條 專家組在小組現場考察結束后,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記名打分,并研究提出書面評估意見。評估意見應明確指出實驗室存在的問題和改進建議。
第四章 復 評
第二十條 復評在現場評估基礎上,采取集中開會的形式對現場評估排序前30%和后20%的實驗室(按四舍五入取整數)進行評議。
第二十一條 復評專家組在現場評估結束后確定。專家組不少于12人,其中參加了現場評估的專家不少于50%。
第二十二條 復評主要內容包括:專家組聽取實驗室主任報告;審閱評估材料和現場評估書面意見;根據評估指標體系對實驗室記名打分。
第二十三條 實驗室主任報告主要介紹實驗室的代表性成果、優勢和特色、國內外的地位和影響、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發展規劃和設想等。實驗室主任報告可以旁聽。
第二十四條 復評確定本領域實驗室的初步評估結果。
第五章 評估結果
第二十五條 復評結束后,評估機構向科技部提交評估報告和其他相關檔案資料。評估報告要在對評估過程中產生的大量材料進行分析研究的基礎上,對評估工作進行系統總結,并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科技部審核評估報告,結合年度考核情況確定評估結果。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較差三類。
第二十七條 評估結果為“較差”的實驗室,將不再列入“國家重點實驗室”序列。
第二十八條 連續兩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可通過主管部門申請免參加一次評估,其結果視為“良好”;連續三次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實驗室可申請免參加一次評估,其結果視為“優秀”。其他申請不參加評估或中途退出評估的實驗室, 視為放棄“國家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實驗室評估費用由科技部支付。
第三十條 實驗室現場評估的會務接待工作不得委托參評實驗室或依托單位承辦,不得安排與評估工作無關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一條 實驗室、評估機構、工作人員和評估專家要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第三十二條 實驗室及其依托單位、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評估的公正性。評估專家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
第三十三條 評估實行嚴格的回避制度和專家信譽記錄制度。與實驗室有直接利害關系者不得參加評估。實驗室可提出希望回避的專家名單并說明理由,與評估申請書一起上報。
第三十四條 實驗室年度考核包括實驗室形成年度報告、依托單位提出考核意見、科技部與主管部門對實驗室進行抽查等環節組成。年度考核細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條 部門和地方實驗室等的評估可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規則》(國科發基字〔2003〕234號)同時廢止。
附件: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
指標 權重 要點
研究水平與貢獻 50% 總體定位和研究方向、承擔任務、代表性研究成果
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 30% 隊伍結構與團隊建設、實驗室主任與學術帶頭人、人才培養
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20% 對外開放、學術交流、運行管理、依托單位的支持
國家重點實驗室評估指標體系說明
一、國家重點實驗室的總體要求
國家重點實驗室作為國家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國家組織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科研裝備先進的重要基地。其主要任務是針對學科發展前沿和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及國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領域和方向,開展創新性研究。
實驗室是依托大學和科研院所建設的科研實體,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機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的運行機制。
實驗室由固定人員和流動人員組成。固定人員包括若干優秀的學術帶頭人、高素質研究骨干、高水平技術人員及精干的管理人員,能夠滿足實驗室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要求。流動人員包括訪問學者、博士后研究人員。
實驗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設置研究單元,保持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并適當流動。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技術隊伍,加強研究生培養。
實驗室是本領域國內研究中心,對學科領域的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通過設立訪問學者制度、發布開放課題等形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來實驗室開展合作研究。積極開展國際科技合作和交流,參與重大國際科技合作計劃。
實驗室應具備較高的管理水平,建立良好的運行機制。科研氛圍濃厚,學術風氣好。擁有先進適用的儀器設備和完善的配套設施, 儀器設備統一管理,高效運轉和開放共享。
實驗室發展方向是依托單位的重點發展方向之一。依托單位優先支持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并提供相應的條件保障。
二、具體指標說明
(一)研究水平與貢獻。
1.實驗室應圍繞《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戰略目標,面向國際競爭,為增強科技儲備和原始創新能力,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基礎性工作。研究方向明確,研究重點突出。應有較強的承擔國家重大科研任務的能力,有較高的科研效率。
2.代表性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評估期限內在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以實驗室為基地、實驗室固定人員為主產生的重大科研成果,并以適當權重考慮國內外合作研究的成果。代表性成果應是針對某個具體科技問題取得的重要科研系列進展,名稱表述應明確、具體,而不是某研究方向上關聯度不高的成果的匯總和拼盤。
成果按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和基礎性工作分類,不同類型成果按不同標準評價。實驗室擇優提供不多于 5 項代表性成果。
(1) 基礎研究成果。
在科學前沿的探索研究中取得具有國際影響的系統性原創成果。在本領域公認的重要期刊上發表高水平學術論文,或出版學術專著,或在國際主流學術會議上做邀請報告。
(2) 應用基礎研究成果。
在解決國家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的重大科技問題中具有創新思想與方法,實現相關重要基礎原理的創新、關鍵技術突破或集成,擁有核心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提供科學基礎和技術儲備;或在實驗技術方法、專用設備研制改進方面取得突破性進展。
(3) 基礎性工作成果。
基本科學數據、資料和信息具有權威性、系統性、完整性、科學性,并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和資源共享,為相關領域科學研究提供支撐,為國家宏觀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二)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
實驗室吸引和穩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業績突出。應注重團隊建設,在長期合作基礎上形成若干具有相對集中的研究方向和研究內容的團隊,人員結構和規模合理,團結協作,并適當流動。
實驗室主任是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在實驗室工作,在實驗室的建設和發展中起主導作用;學術帶頭人為本領域有影響的學者,學術思想活躍,研究成果顯著。鼓勵實驗室人員在國際、國家級學術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鼓勵吸引國際一流學者來實驗室工作。對于實驗室優秀人才的評價,應強調在實驗室主要研究方向上開展工作、并是代表性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簡單看各類頭銜。
實驗室是本學科領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養基地,培養較多數量的優秀中青年人才,培養合理數量的研究生,培養質量得到同行的公認。
(三)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
實驗室是本領域國內研究中心,對學科領域的發展具有輻射帶動作用。
實驗室具備寬松民主、潛心研究的學術環境,注重學風建設,積極開展高水平、實質性的國內外學術交流與合作。實驗室開放運行費中30%以上要用于合作交流和開放課題。開放課題的部署應通過訪問學者制度來實施,保持一定數量的訪問學者和博士后研究人員,并具有高質量的開放研究成果。積極參與國際重大科學研究計劃,鼓勵承辦國際性、地區性、全國性學術會議。
實驗室實驗研究條件應具有特色,基本滿足科研工作需要;儀器設備使用率高,大型儀器設備的開放和共享程度高。鼓勵實驗室自行研制、改造儀器設備、發明實驗技術手段。實驗室規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學有序,自主課題設置等重大事項決策公開透明;人員崗位職責明確,研究資料完整。實驗室學術委員會充分發揮作用,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實驗室是依托單位內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管理的科研實體,儀器設備和科研用房相對集中。依托單位優先支持實驗室的發展,在人員、經費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