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中國科學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

    院屬有關單位:

    為加強和規范科研裝備研制項目管理,現將《中國科學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儀器設備研制和改造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計字〔2001〕184號)同時廢止。


    中國科學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中國科學院中長期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提高我院科研裝備的自主創新能力,推動我院技術支撐系統和人才隊伍建設,促進原始性科技創新成果的產出,規范和加強我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分為國家重大科研裝備研制項目(以下簡稱重大研制項目)、院級科研裝備研制項目(以下簡稱院級項目)和所級科研裝備研制項目(以下簡稱所級項目),采取國家、院和研究所等多渠道支持的方式進行推進。

    (一)重大研制項目是指能有效推動我國前瞻性基礎研究和戰略性高技術發展,對我國科技創新重大突破起關鍵作用的大型(千萬元以上)科研裝備或系統研制項目。重大研制項目主要采取院自上而下組織的方式進行推動,通過組織策劃推薦到國家有關部門,經批準后實施(詳見《國家重大科研裝備研制項目管理辦法(試行)》)。

    (二)院級項目是指對我院戰略布局調整和重大科技創新活動有重要影響,能夠顯著提升相關領域核心競爭力的大中型(百萬至千萬元)科研裝備研制項目。院級項目采取研究所自由申請和院自上而下部署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推進。

    (三)所級項目是指對相關領域科研工作具有重要推動作用,能有效提升研究所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型(幾十至幾百萬元)科研裝備研制項目。所級項目采取研究所自主部署、院擇優“后支持”的方式進行推進。

    第三條  計劃財務局具體負責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的組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條  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以滿足科研工作的實際需求為目的,應有獨到的設計思想、切實可行的技術方案和明確的驗收指標,并能產出實用的實驗裝置或樣品儀器。

    第五條  院級項目的基本條件:

    (一)滿足解決國家或我院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的戰略需求。

    (二)具有國際或國內領先水平,能夠促進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發展,明顯提升實驗手段、帶動學科發展、開拓研究領域。

    (三)應用新原理、新技術,具有原始性、集成性創新特點,可獲得自主知識產權;或有推廣應用前景,能夠提升國家相關產業或行業的技術等級,產生明顯的經濟效益。研制周期一般不超過2年。

    第六條  院級項目的申請單位必須是院屬事業單位(以下簡稱“研究所”)。院鼓勵研究所加強與國內外相關科研機構、大學、企業的合作,合作方式可采取聯合設計制造、關鍵部件委托設計加工、自主設計委托加工等多種形式。

    第三章 立項程序

    第七條  院級項目由研究所按年度組織申報。研究所聯合國內外相關技術力量,結合國家需求和學科發展,組織相關力量研究提出院級項目建議,經過初步論證后,填寫《中國科學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正式行文報計劃財務局,申報時間為每年5月。

    第八條  院級項目由計劃財務局按差額評選原則組織評審,分為形式審查、書面評審和綜合答辯3個步驟。

    形式審查主要審核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要求;書面審查由計劃財務局聘請同行專家依據申請材料對研制項目的意義、目標、創新性和經費預算等進行初步評審;綜合答辯由申請人做專項報告并進行答辯,計劃財務局組織專家組進行綜合評審,采取差額投票的方式進行評選。

    第九條  對科學儀器發展或科研工作有重大影響的關鍵技術或共性技術,計劃財務局將組織專家進行專題研究,選擇能體現我院綜合優勢的項目進行統一部署。

    第十條  計劃財務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院級項目年度支持計劃,報送主管院領導審批。審批通過的院級項目原則上院資助總經費的2/3左右,其余部分由研究所自籌經費解決。項目《實施方案》由計劃財務局和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簽章,一式三份分別由計劃財務局、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組留存,作為項目實施、經費撥付及驗收依據。

    項目總經費超過500萬元的院級項目須由計劃財務局組織詳細的技術方案論證。

    第十一條  所級項目由科研人員向研究所提出申請,填寫項目《實施方案》,研究所自行論證、自籌經費、自主實施。申請院“后支持”的所級項目須將《實施方案》和論證意見等有關材料報計劃財務局備案。

    第四章 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院級項目實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承擔單位負責項目組織實施工作。

    (一)落實自籌經費,協調相關單位的人員、設備、房屋、水電等資源條件為研制項目提供支撐。

    (二)掌握項目進展情況,及時幫助項目負責人解決項目執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重大事項須及時報告計劃財務局。

    (三)檢查和督促項目負責人履行職責,對不稱職者,提請計劃財務局撤換。

    (四)協助項目負責人對實施過程重要的技術細節進行方案論證,對研制過程中遇到的技術問題提出解決措施。

    第十三條  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質量控制體系,制定從設計圖紙、部件加工和采購、工藝安裝等各環節的技術及管理規范,形成完整齊全的檔案,技術文件應達到研制的科研裝備能夠復制的要求。

    第十四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建立內部管理體系,按《實施方案》中的進度安排及年度考核指標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明確工作分解結構和組織分解結構,以及與之相適應的人員分工和協同關系,穩步推進項目的實施。

    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中期評估制度,承擔單位應及時向計劃財務局提交中期評估報告,計劃財務局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核撥下一年度經費。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期間,若因科研工作變化、技術方案遇到難以克服的困難、加工協作條件或進口限制等客觀原因,不能繼續實施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停止,并向計劃財務局報告,經批準后終止項目,清理財務賬目,交回剩余經費。

    第十七條  院級項目在實施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計劃財務局視具體情況予以警告、通報批評、核減或停撥經費、及時調整或終止項目,情節嚴重的停止承擔單位1年以上院級項目申報資格:

    (一)自籌經費或其他條件不能落實,影響項目正常實施。

    (二)未經批準變更項目負責人。

    (三)項目負責人工作不力,不能完成項目驗收指標。

    (四)驗收時間無故拖延。

    (五)其他不能完成《實施方案》有關目標和要求的情況。

    第十八條 項目未能按時完成任務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執行期滿前1個月之前向計劃財務局正式行文報告,說明已完成內容、財務收支情況、延期原因、擬采取的補救措施和新的完成時限。計劃財務局研究決定是否終止、結題或延期。

    第五章 經費管理

    第十九條  研制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

    (一)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預算編制包括收入預算與支出預算。收入預算包括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自籌經費指承擔單位、參加單位或使用單位等自行籌措的用于該項目的經費;支出預算按年度編制,應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第二十條  研制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是:

    (一)目標明確,重點突出。研制項目經費應當有明確的績效目標,充分體現研制項目的特點與重點。

    (二)權責清晰,規范管理。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清晰、各負其責,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專款專用,追蹤問效。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建立面向結果的經費管理與使用追蹤問效機制。

    第二十一條  研制項目經費主要用于與研制活動相關的費用,包括部件與器件費、材料費、加工費、測試化驗費、燃料動力費、組裝調試費、會議費、差旅費、勞務費、管理費、專家咨詢費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預算執行過程中,在目標與經費總額不變的情況下,若需要調整的專項經費使用額度超過核定預算總額的15%,由承擔單位提出調整申請,報計劃財務局核批后實施。若項目經費超支,原則上由承擔單位、參加單位或使用單位自行籌措。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及時編報決算,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項目結余專項經費按照國家和院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驗收及后續管理

    第二十四條  院級項目完成后,承擔單位應按國家有關檔案管理規定,完備相關技術文件、財務決算報告等,并于1個月內向計劃財務局申請驗收。

    第二十五條 計劃財務局審核承擔單位提交的申請驗收材料,組織專家按照《實施方案》進行驗收。計劃財務局根據項目驗收專家委員會的驗收意見,提出“通過驗收”、“項目結題”或“不通過驗收”的結論。

    (一)通過驗收:全面完成《實施方案》規定的各項任務,技術文件等檔案齊全、經費使用合理。

    (二)項目結題:研制項目基本完成,但因客觀原因不能完全實現預定功能或不能達到規定技術指標,項目承擔單位應當組織技術委員會討論,確認無法繼續完善時,及時向計劃財務局申請結題。計劃財務局組織專家現場測試、審核財務支出,經計劃財務局批準后按項目結題處理,按比例交回剩余經費。

    (三)被驗收項目存在下列情況之一者,不通過驗收:

    1. 因人為因素、管理不善等主觀原因未能實現《實施方案》規定的任務;

    2. 技術文件等檔案不齊全,管理混亂,提供的資料或數據不真實。

    3. 支出與預算嚴重不符,經費使用不合理。

    第二十六條 承擔單位不是使用單位時,驗收應在使用單位進行。承擔單位應在驗收合格后1個月內,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并提供相應技術資料和培訓服務。

    第二十七條  已在計劃財務局備案的所級項目,研制成果和研制技術水平符合院級項目要求的可由研究所正式行文計劃財務局申請“后支持”,計劃財務局參照院級項目驗收程序組織驗收,擇優“后支持”,支持力度與院級項目相同。

    第二十八條 計劃財務局對驗收后的院級項目進行追蹤問效管理。在項目驗收后3年內,使用單位須提交年度報告,包括運行、科技成果產出及開放共享情況等。

    第二十九條 研制項目形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使用和管理等,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及《關于國家科研計劃項目研究成果知識產權管理的若干規定》(國辦發〔2002〕30號)執行。

    第三十條 研制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成果的推廣應用方案和既定效益目標,加強與相關企業的聯系與合作,在滿足相關科研需求同時,提高研制成果的商品化水平,推動成果轉化或技術轉移。

    第三十一條  項目研制過程中及完成后3年內使用該儀器產生的專著、論文等,均應標注“中國科學院科研裝備研制項目資助”和項目批準號(Supported by the Instrument Developing Project of the 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Grant No. ××××)。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5日印發的《中國科學院儀器設備研制和改造項目管理辦法(試行)》(計字〔2001〕184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計劃財務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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