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以下簡稱面上項目)管理,根據《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面上項目資助工作的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面上項目支持科技工作者在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范圍內自由選題,開展創新性的科學研究。
第三條 面上項目包括自由申請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地區科學基金項目,資助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四條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委)負責面上項目的指南發布、受理申請、組織評審、批準資助并對資助項目實施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五條 面上項目的申請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請者須根據當年自然科學基金委發布的申請通告及項目指南認真撰寫申請書。項目依托單位須按照《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核,按申請通告的要求將申請材料統一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第六條 申請者須符合《規定》要求,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已獲得博士學位。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但未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人員,經兩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亦可申請。在職研究生作為申請者須征得導師同意。
第七條 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限在受理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35周歲,并且未曾獲得該類項目的資助。項目組的主要成員以青年為主。
第八條 地區科學基金項目的申請者須是青海省、海南省、云南省、貴州省、江西省、內蒙古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和延邊朝鮮族自治州等地區行政所轄單位的正式受聘人員。重點支持結合當地條件和特點的研究工作。
第九條 申請者同期只能申請一項,每個項目的申請者限為一人。申請者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項目組主要成員,當年申請及承擔(含參加)在研的面上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兩項。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申請者,當年申請及負責在研的面上項目數合計不得超過一項,但參加項數不限。
第三章 評審與批準
第十條 面上項目評審與批準按科學部初審、同行專家評議、專家評審組評審、委務會議審批的程序進行。
第十一條 自然科學基金委科學部的科學處按照《規定》的要求對所受理的申請項目進行初審。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經科學部核準后不予繼續評審。
第十二條 對通過初審的申請項目,科學處按《規定》要求選擇同行專家進行評議,一般采取通訊評議方式。內容相近的申請項目應盡可能選擇同一組專家評議。學科交叉的申請項目應選擇所涉及不同學科的專家評議。
第十三條 每項申請一般由五位同行專家評議,可作為評審依據的有效同行評議意見不得少于三份。
第十四條 科學處對同行評議意見進行綜合分析,對申請項目擇優提請專家評審組審議。提請審議項目的數量須在計劃批準項目數的130%以上。
第十五條 在綜合評價相近情況下,對以往資助項目完成質量優秀、成果突出并遵守自然科學基金委有關規定的申請者的申請項目,可提請專家評審組重點審議,建議優先資助。
第十六條 對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申請項目,可建議予以小額資助開展預研探索研究,資助期限一般為一年。
第十七條 科學部組織專家評審組會議審議當年的申請項目。科學處須向專家評審組報告說明當年申請項目的初審、同行評議情況以及計劃資助指標等重要問題。專家評審組充分討論審議項目,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向自然科學基金委建議資助的項目。通過的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二分之一以上的贊成票。
當專家評審組審議某一項目時,應回避的成員須回避該項目的討論過程,但可以參加項目的投票表決。
第十八條 專家評審組可要求調閱科學處未建議審議項目的同行評議結果,如發現其中有需要復議的項目,須經兩位或兩位以上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議,方可納入審議。
第十九條 專家評審組成員提請復議的項目以及申請者以往負責的基金項目在近三年內有中止、撤銷、逾期結題等記錄的申請項目,須獲投票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贊成票方可建議資助。
第二十條 對創新性很強的探索項目,評審會議上如不能取得共識,專家評審組成員個人或科學處均可署名向科學部推薦,闡明建議資助的理由和資助方式,由科學部主任會議審查。如需資助,可使用科學部當年面上項目經費,也可用科學部主任基金。
第二十一條 科學部根據專家評審組的資助建議,提出科學部建議資助方案,經分管委主任審核同意后,提請委務會議審批。資助金額超過當年面上項目預計平均資助強度三倍的項目,須經委務會議逐項審批。
第二十二條 科學部根據委務會議審批結果向申請者及項目依托單位下達批準資助通知,對未獲資助的申請項目反饋不予資助的原因。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申請者接到項目批準通知后,須按批準意見撰寫資助項目計劃書。項目依托單位須對計劃書進行審核并在規定期限內一式兩份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對口科學部。科學部審核后將其中一份返回項目依托單位。逾期不報且在規定期限內未說明理由的項目,視為自動放棄,由科學處報科學部核準后予以撤銷。
第二十四條 資助經費根據批準額度逐年進行預算、審核與撥付,經費使用與管理須嚴格執行《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負責人每年須撰寫項目年度進展報告。項目依托單位負責監督、檢查項目實施情況、審核項目年度進展報告,于次年1月15日前報送對口科學部。
第二十六條 科學處審查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核準下一年度的經費預算。對未按時報送項目年度進展報告、未認真開展研究工作或項目經費使用不當的項目,緩撥下一年度的經費并要求項目負責人予以糾正。對7月15日前補報、糾正的項目,經科學處審核后解除緩撥。
第二十七條 科學部每年應有計劃、有重點地檢查資助項目執行情況,或商請自然科學基金委相關部門共同檢查。
第二十八條 實行項目負責人重要事項申報制度。涉及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計劃期限、預算以及中止研究工作等重要變動時,項目負責人經項目依托單位提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