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次修訂
【頒布日期:2008-11-13】【發布單位:科學技術部】
【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13號 】【生效日期:2009-02-01】
關于修改《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為進一步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現對科學技術部1999年12月24日公布、2004年12月27日修改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科學技術部令第9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六章中“異議處理”部分的規定單獨作為一章,作為第五章,其他章節序號順延。第四章“推薦”修改為“推薦和受理”。第七章“授獎”修改為“批準和授獎”。第六章“監督及異議處理”調整為第八章,并修改為“監督及處罰”。
二、第三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鼓勵團結協作、聯合攻關,鼓勵自主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產力轉化,促進國家創新體系建設,營造鼓勵創新的環境,努力造就和培養世界一流科學家、科技領軍人才和一線創新人才,加速科教興國、人才強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
三、第四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科學的評審制度,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四、將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第三十一條第二項中的“一年以上”修改為“三年以上”。
五、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獎勵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 (四) 所稱‘重大工程項目’,是指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國防工程及企業技術創新工程等。”
六、第三十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5人,授獎單位不超過10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1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7個;特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0人,授獎單位不超過30個。”
七、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國家科學技術獎各評審委員會的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能影響評審工作正常進行時,可以由相關評審組的委員或者經科學技術部認定具備評審資格的專家代替,并享有與其他委員同等的權利。具體人選由評審委員會秘書長提名,經相應評審委員會主任委員批準。”
八、刪除第五十條第二款。
九、第五十三條修改為:“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并正處于訴訟、仲裁或行政裁決、行政復議程序中的,在爭議解決前不得推薦參加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
十、刪除第五十四條中的“且直接關系到人身和社會安全、公共利益”。
十一、第五十六條修改為:“經評定未授獎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須隔一年進行。”
十二、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符合獎勵條例第十五條及本細則規定的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獎勵辦公室提交推薦書及相關材料。獎勵辦公室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不予受理并退回推薦單位或推薦人。”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如被發現存在本細則規定不得推薦的情形的,不提交評審。”
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經獎勵辦公室公告受理后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推薦單位(推薦人)以書面方式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經批準退出評審的,如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須隔一年以上進行。”
十五、將第七十三條調整為第六十三條,并將第二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家科學技術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持有異議的,應當在受理項目公布之日起60日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刪除第七十四條。
十七、將第七十七條調整為第六十六條,并修改為“獎勵辦公室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并能提供充分證據的異議,應予受理。”
十八、將第七十八條調整為六十八條,并修改為:“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及推薦材料真實性等內容的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通知后,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并將調查、核實情況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評審委員和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涉及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送獎勵辦公室審核。涉及跨部門的異議處理,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相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協助,其處理程序參照前款規定辦理。
推薦單位或者推薦人接到異議材料后,在異議通知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和協調處理意見的,該項目不提交評審。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項目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報獎勵辦公室。”
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三條:“初評可以采取定量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獎勵辦公室負責制訂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定量評價指標體系。”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六條:“必要時,獎勵辦公室可以組織國家科學技術獎有關評審組織的評審委員對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進行實地考察。”
二十一、將第六十二條調整為第七十七條,并將其中的“初評結果”修改為“評審結果”。
二十二、將第六十六條調整為第七十九條,并將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一) 初評以網絡評審或者會議評審方式進行,以記名限額投票表決產生初評結果。”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一條:“獎勵辦公室應當在其官方網站等媒體上公布通過初評和評審的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候選人、候選單位及項目。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保密項目,在適當范圍內公布。”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八十六條:“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400項。其中,每個獎種的特等獎項目不超過3項,一等獎項目不超過該獎種獎勵項目總數的15%。”
二十五、將第七十一條調整為第九十一條,并修改為:“科學技術獎勵監督委員會對評審活動進行經常性監督檢查,對在評審活動中違反獎勵條例及本細則有關規定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分別情況建議有關方面給予相應的處理。”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二條:“對通過剽竊、侵奪他人科學技術成果,弄虛作假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尚未授獎的,由獎勵辦公室取消其當年獲獎資格;已經授獎的,經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審核,由科學技術部報國務院批準后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并公開通報。情節嚴重者,取消其一定期限內或者終身被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資格。同時,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十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三條:“推薦單位和推薦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被推薦單位和個人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由科學技術部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十八、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四條:“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專家在評審活動中違反評審行為準則和相關規定的,由科學技術部分別情況給予責令改正、記錄不良信譽、警告、通報批評、解除聘任或者取消資格等處理;同時可以建議其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分。”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五條:“參與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組織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科學技術部或者相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三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九十六條:“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獲獎項目的宣傳應當客觀、準確,不得以夸大、模糊宣傳誤導公眾。獲獎成果的應用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安全和人民健康。
對違反前款規定,產生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處理。”
此外,對條文的順序做了相應調整,對個別文字做了修改。
本決定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做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
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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