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青年科技人才成長,培養造就一批國家層次的優秀學術帶頭人,吸引、鼓勵國內外優秀青年科技專家到我省工作,加速我省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特設立山東省自然科學杰出青年基金(以下簡稱“省杰出青年基金”)。
第二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資助在我省進行科學技術研究,學有成就、技術上有重大創新和突破,對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管理工作遵循“統一組織、專家評審、公平公正、擇優支持”的原則。
第四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作為承擔國家重大基礎研究或應用基礎研究計劃人才孵化器,其主要培養目標是,獲資助者能夠成長為承擔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或國家科技支撐計劃、973、863等國家重大科技計劃,成為國家“長江學者”等優秀學科帶頭人等,或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勵,盡快步入國家級人才培養計劃的行列。
第五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資助工作要符合我省科技與經濟發展的總體要求,有關部門和單位培養學術帶頭人的工作要與之協調配合,獲資助者所在單位,要為其科學研究提供必要的環境與條件。
第六條 省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基金委”)負責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審批與實施,省科技廳與省財政廳在省基金委的指導下具體負責項目和資金的管理與監督。
第二章 申 請
第七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申請者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具有良好的學風和科學道德;
(二)申請當年1月1日未滿41周歲;
(三)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具有在省內從事研究所必需的主要實驗條件以及人力、物力等,有充分的時間和精力從事本項基金資助的研究工作;
(五)在我省有固定的受聘單位且聘期覆蓋該項基金的執行期限;資助期內每年在省內從事研究工作的時間不少于六個月;
(六)近5年內取得重要科技創新成果,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作為項目負責人承擔過2項以上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或1項國家“863”計劃;作為子課題以上主要負責人承擔國家“973”、科技支撐計劃項目。
(2)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在《自然》、《科學》等權威學術刊物上發表文章,或被SCI等國際四大檢索機構收錄20篇以上論文。
(3)作為前兩位完成人獲得國家科學技術獎或首位完成人獲得省科學技術獎二等獎以上。
(4)作為第一完成人取得2項以上授權發明專利并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創造了重大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八條 本基金不資助以下人員:
(一)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
(二)長江學者
(三)省自然科學杰出青年基金的獲得者
第九條 申請者在指定網站下載統一申報軟件,撰寫山東省杰出青年基金項目申請書,提交有關附件材料。省杰出青年基金實行全年申報,一次性評審。
第三章 審 批
第十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的審批程序包括形式審查、同行專家評議、專家委員會答辯、省基金委審定、異議期公示。
第十一條 省基金委辦公室負責對申請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申報信息是否準確,申報資格是否真實以及是否符合資助范圍等,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形式審查合格后,由省基金委辦公室組織同行專家進行評議。每位申請者的《申請書》至少有5位專家的有效評議。根據評議意見,省基金委辦公室提出綜合推薦意見。
第十三條 省基金委辦公室邀請學術威望高、造詣深的科學家、工程技術專家和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就綜合推薦意見為優者進行評審,評審采取答辯方式進行。專家委員會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獲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票的為省杰出青年基金獲資助者候選人,上報省基金委。
第十四條 省基金委聽取專家委員會評審情況匯報,根據當年資助重點和不同學科布局進行無記名投票,獲省基金委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的,審定為省杰出青年基金擬資助者。
第十五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擬資助者名單將通過互聯網或有關媒體向社會公示。自公布之日起十五天內為異議期。省基金委辦公室負責異議的受理與調查。
第十六條 省基金委辦公室對公示結果進行匯總后,確定省杰出青年基金獲資助者,正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 實施與管理
第十七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每年資助不超過20位杰出青年科技人員,每位給予50萬元資金資助,資助期限一般為三年。
第十八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獲資助者不得替換,資助經費不得轉讓或挪用。如獲得者調離到省內其它科研單位,經本人申請、省基金委辦公室審核同意,項目及研究經費可轉到新工作單位,由獲得者繼續負責承擔。
第十九條 因調離省外、調離科研崗位、患病、災禍等,致使無法繼續進行研究工作時,獲資助者及其依托單位應及時向省基金委提出中止資助報告。因故中止、撤銷資助的,獲資助者應及時撰寫階段工作總結,經所在單位簽署意見后,報送省基金委辦公室審核;已撥經費的剩余部分退回,未撥經費終止撥款。
第二十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獲資助者于資助計劃實施的次年開始,應認真撰寫年度進展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省基金委辦公室。
第二十一條 在資助期內,由省基金委辦公室對獲資助者的研究工作進行中期評估。評估邀請專家委員會成員和相關同行專家對獲資助者的研究工作及業績進行評價。評價結果將作為是否繼續支持的依據。
第二十二條 獲資助者發表、出版與省杰出青年基金資助有關的論文、著作、學術報告,以及鑒定、上報成果等,均應標注“山東省自然科學杰出青年基金資助項目”字樣。
第二十三條 對于不能按期結題的項目,項目負責人應繼續報送年度進展報告,并提出書面報告,說明不能按規定期限完成項目計劃的原因和延長時間,于每年12月底前報送省科學基金委辦公室。在項目延期執行期內,項目負責人不能申請新項目。
第二十四條 對不認真開展研究工作,由于個人原因未取得研究結果或不按時報送結題材料又不在規定期限提出延期報告的項目負責人,自應結題年起2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
第五章 基金來源與使用
第二十五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經費來源主要為省財政撥款,由省自然科學基金中安排,同時也接受各種形式的社會捐贈和聯合資助。
第二十五條 省杰出青年基金資助經費采取一次核定、視項目實施情況分年度撥款的辦法下達。資助經費撥至獲資助者所在單位,由項目組支配使用,單獨立帳,專款專用,單位財務部門負責管理監督。獲資助者所在單位,要按照不低于1:1比例給予獲資助者科研經費匹配。
第二十六條 項目經費按照《山東省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章 結 題
第二十七條 資助期限結束后三個月內,獲資助者應認真撰寫結題報告,并附主要論文、專著,以及獲科技獎勵的研究成果等有關材料,經依托單位審核評議后報送省基金委辦公室。獲資助者結題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作為項目負責人申請到與資助課題相關的國家杰出青年基金項目或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重點項目。
(二)以第一或通訊作者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發表20篇以上文章或有10篇文章被SCI等國際四大檢索機構收錄,或獲國家發明專利授權1項并取得巨大經濟社會效益。
(三)作為首席科學家獲得國家科技支撐計劃、973、863等國家級科技計劃。
(四)作為第一完成人獲得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二等獎以上,省科技進步一等獎或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基金委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