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煙科〔2010〕53號

     

     

    關于印發《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各縣市區科技局、開發區和高新區科技局,市直有關部門,有關企事業單位:

    為做好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現將修訂后的《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根據《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獎等活動。

    第三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應當重點鼓勵自主創新,鼓勵高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動科教興煙戰略的實施,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城市。

    第四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授予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工作中成績突出,對促進科技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和組織。

    第五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是授予個人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直接依據。

    第六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下設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評審委辦公室)。市評審委辦公室設在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日常工作。

    市評審委辦公室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管理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市的科學技術獎。

    第二章 評審標準

      第七條 被授予煙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科技人員應當熱愛祖國,具有良好的科學道德,仍活躍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在我市從事科學研究或者技術開發工作累計達5年以上,為科技進步和我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要發現,豐富和拓展了學科的理論,引起了該學科領域的發展,為國內外同行所公認,對科學技術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完成的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成果有一項獲得國家自然科學獎或省自然科學獎一等獎的第一、第二位完成人員,或者有兩項獲得省自然科學獎二等獎的首位完成人員;

    (二)在所從事的科學技術活動中,特別是在高新技術研究及其產業化過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要科技成果,實現了技術領域的跨越發展,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重大貢獻。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有一項獲得國家技術發明獎或國家科技進步獎、或者有一項獲得省技術發明或省科技進步獎一等獎的第一、第二位完成人員,或者有三項獲得省技術發明、省科技進步獎二等獎及市科技進步一等獎的首位人員,并在本市產生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的;

    (三)領銜完成的應用技術成果在本市產生顯著的經濟或社會效益,以利稅計,近三年每年不少于1000萬元或近10年累計不少于5000萬元的。

    第八條 被授予煙臺市科技創新獎的單位要符合下列6項條件:

    1、具有明確的科技創新目標和實施方案,建立了較完善的科技創新機制;通過科技創新系統工程的實施,產生了重大的經濟和社會效益;輻射和帶動了產業整體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力的提升,促進了行業產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在煙臺市經濟和科技發展及社會進步中產生了重要作用。

    2、技術研究開發投入資金占單位每年銷售收入比例達到5%以上。

    3、最近5年內承擔過1項以上國家“863”、“973”、科技支撐等計劃項目,或省重大科技專項計劃項目。

    4、最近5年內獲得過國家科學技術獎,或省科學技術二等獎以上的第一完成單位。

    5、具有省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創新載體和科研基地。

    6、建立了科技創新團隊,核心成員5人以上獲得博士學位或具有正高級職稱的專業技術職務。學術帶頭人在創新團隊中發揮核心凝聚作用,主持國家或省重大科技計劃項目。

    第九條 授予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項目,指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活動中,取得或者生產出具有較大市場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新品種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二)社會公益項目,指在環境、醫療衛生、自然資源調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及其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廣應用;

    (三)重大工程建設項目,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條  被授予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中做出重要貢獻;

    (二)在解決項目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較大技術創新;

    (三)在實施高新技術產業化、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第十一條  被授予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應為技術創新工作中的重要項目,并推動了我市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其評審標準為:

    (一)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重要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或國內領先水平,應用效果十分突出,對推動我市科技進步或者社會發展有顯著的作用,取得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或國內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對推動我市科技進步或者社會發展有較大的作用,取得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在關鍵技術或者系統集成上有較大創新,有一定技術難度,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先進水平,應用效果較突出,對推動我市科技進步或者社會發展有較大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可以評為三等獎。

    第三章 申報與推薦

    第十二條 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科技人員、申報煙臺市科技創新獎的單位和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項目的第一完成單位,按行政隸屬關系或者屬地關系須由我市管理。

    第十三條 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事前應當征得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的同意,并在各完成單位公布。對完成單位和完成人有異議的項目,不得申報。

    第十四條 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個人和組織應填寫由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統一制作的《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申報書》,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附件材料。申報書的填寫及有關證明材料應當完整、真實、規范。

    附件材料包括: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技術報告、應用證明、納稅證明、知識產權證明、有關許可證明、發表的論文證明、已獲獎勵證書、有助于評價項目(個人)的其他證明材料等。

    第十五條  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須經過科技成果鑒定。

    第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系到人體健康、公共衛生和公共利益的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實驗動物、食品、藥品、基因工程技術和產品、農藥、獸藥、肥料、壓力容器、醫療器械等,在未獲得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之前,不得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

    沒有規定必須審定的動植物新品種,未經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也不得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

    涉及國家秘密技術和國家安全的項目,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項目或者個人,如果在此后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取得新的實質性進展,并符合申報條件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

    第十八條 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時間將申報材料(包括電子版)報各推薦單位,推薦單位按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給予推薦,簽署推薦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和高新區管委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煙臺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直屬機構的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中央、省駐煙單位推薦工作由其科學技術主管機構負責。

    第十九條 科學技術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

    (一)對知識產權有爭議的,指對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涉及知識產權的所有權權屬、發明人資格、署名權、榮譽權以及相應的名次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見,并通過一定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的;

    (二)對科技成果的完成單位或者完成人有爭議的,指對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項目涉及完成單位之間、或者完成人之間、或者完成人與完成單位之間在科技成果所有權權屬、發明人資格、署名權、榮譽權以及相應的名次排序等方面存在不同意見,并通過一定形式向有關部門提出的;

    (三)已經獲得國家或者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的,指項目完全或者其核心技術內容已經獲得國家科技獎勵或者省科技獎勵、國家規定設立的部級科技獎勵的。社會力量設立的科學技術獎不在此內;

    (四)已經獲得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的項目,其核心技術內容沒有實質性創新的。  

    第二十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各推薦單位應當按規定的時間和要求向市評審委辦公室提交申報材料。市評審委辦公室負責申報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推薦材料,要求推薦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補正,逾期不能補正或者經補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

    第四章 機構與評審

    第二十一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裁定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各評審組的評審范圍和評審標準;

    (二)裁定建議授獎項目、人員和等級;

    (三)裁定有異議的授獎項目和評審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二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聘請有關專家組成煙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評審組、科技創新獎評審組,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按學科、專業劃分的若干專業評審組和綜合評審組。

    第二十三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科技創新獎評審組主要職責:

    評選推薦煙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的建議授獎人選和科技創新獎建議授獎單位。

    第二十四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各專業評審組負責各自范圍內的初評工作,市評審委辦公室對初評結果進行匯總,報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綜合評審組。

    第二十五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綜合評審組對各專業評審組初評結果進行綜合評審并提出建議授獎項目及等級。

    第二十六條 市評審委辦公室向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報告科學技術最高獎、科技創新獎和科技進步獎評審結果。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對評審結果進行審議,對有異議需要裁定的處理結果做出裁定,提出獎勵意見。

    第二十七條 市評審委辦公室向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告經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審議的獎勵意見。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對獎勵意見進行審核,對獎勵意見中有與申報獎項實際情況明顯不符的,可以提出否決。

    第二十八條 經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的獎勵建議,報市政府市長或分管副市長簽署同意。

    第二十九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3人,委員若干人。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人擔任,副主任委員、委員由各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擔任,其人選由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三十條 各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人,成員若干人。

    評審組成員,從專家庫中遴選同行業專家組成,每年有不少于30%的專家更新。評審專家應當學識淵博,科學道德和職業道德良好,身體健康,年齡一般不超過65歲。

    實行專家回避制度,項目完成人員不得參加當年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堅持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原則,規范評審程序,保證評審的公正性、客觀性和科學性。

    煙臺市科技進步獎專業評審組的評審采取會議評審或網絡評審的形式進行初評。

    煙臺市科學技術最高獎評審組、科技創新獎評審組和科技進步獎綜合評審組以會議形式進行評審。

    第三十二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會議的表決規則如下:

    (一)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和各評審組的評審表決,應當有全體委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參加,表決結果方能有效;

    (二)煙臺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結果應當由到會成員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

    第三十三條 參與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的所有人員應當對項目技術內容以及評審專家、評審過程和評審結果保守秘密。

    第五章 公示與異議

    第三十四條 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實行異議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通過審核的獎勵建議在煙臺市科技局網站或市級媒體向社會公示。

    第三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公示項目有異議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向市評審委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獎勵辦在接到異議材料后,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對能提供充分證據的,應予受理。

    第三十六條 公示期內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書面異議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須在異議材料上簽署真實姓名及單位;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須加蓋單位公章,否則無效。

    第三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項目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等內容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凡涉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凡涉及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三十八條 實質性異議由市評審委辦公室協調各推薦單位組織處理。推薦單位應在規定時間內調查、核實,提出異議處理意見,報市評審委辦公室審核。

    非實質性異議由各推薦單位負責組織協調各完成單位和完成人協商處理,提出處理意見后報市評審委辦公室審核。

    各推薦單位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處理意見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三十九條 異議處理過程中,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被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承認異議內容;異議方在規定時間內未按要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視為放棄異議。

    第四十條 對經市評審委辦公室審核的異議處理意見需要裁定的,提請煙臺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進行裁定。

    第四十一條 經公示的建議授獎項目,如無正當理由,完成單位和完成人不得提出放棄獎勵。確需進一步完善的項目,經完成單位和完成人申請,推薦單位同意,市評審委辦公室審核批準。經批準不予授獎的項目,經過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后,應間隔一年,方可重新申報煙臺市科學技術獎。

    第六章 授 獎

    第四十二條 煙臺市人民政府頒布獎勵決定,對獲獎個人、項目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三條 煙臺市科技進步獎一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9人,授獎單位不超過6個;二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7人,授獎單位不超過5個;三等獎單項授獎人數不超過6人,授獎單位不超過4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由煙臺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試行。2007年1月15日煙臺市科學技術局發布的《煙臺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實施細則(試行)》同時廢止。

     

     

    主題詞:科技 獎勵 細則 通知

    煙臺市科學技術局          2010年10月9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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