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我局制定了《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細則》有關規定,落實各項職責,制定完善項目管理制度,加強項目管理,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附件: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管理,根據《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專項定位在實施“科技興海”戰略,圍繞海洋資源開發利用、綜合管理、環境保護、公益服務、防災減災、權益維護以及海洋經濟發展中亟需解決的問題,開展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
第三條 專項管理和實施遵循以下原則:
(一)頂層設計,分步實施。根據海洋事業發展重點任務和海洋科技發展規劃設計“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全國‘科技興海’技術支撐體系”,按輕重緩急啟動體系內任務鏈條。
(二)集成創新,突出應用。專項以支持海洋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與應用為重點,組織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研究,重點支持海洋科技成果產業化、業務化和海洋管理實用技術開發與示范,提高科技對海洋事業發展的持續支撐能力。
(三)擇優委托,穩定支持。面向全國優勢力量遴選項目承擔單位,鼓勵產、學、研、用之間緊密合作,鼓勵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門和企業匹配經費,逐步形成國家和地方相結合、不同機構和地方科技人才相結合的鏈條式的海洋科技創新體系,形成相對穩定的科研協作機制、人才培養機制和經費投入機制。
(四)規范管理,強化績效。建立健全專項管理規章制度,強化目標管理、過程管理和績效評價,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要求,加強項目的質量控制,確保項目按時保質取得年度成果,實現總體目標。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國家海洋局是專項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專項組織、管理和實施,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和 “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全國‘科技興海’技術支撐體系”,制定專項管理規章制度;
(二)組建和管理專項管理咨詢委員會;
(三)審核管理咨詢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審核項目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
(四)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和研究團隊;
(五)下達專項研究任務,根據財政部批復下達專項經費預算;
(六)處理專項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專項管理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咨詢委”)主要職責為:
(一)根據科技興海規劃和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審查并向國家海洋局提出專項項目建議;
(二)審查并向國家海洋局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三)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咨詢評議;
(四)受國家海洋局委托參與項目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是專項日常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擬定“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全國‘科技興海’技術支撐體系”方案,組織開展專項發展戰略研究;
(二)負責咨詢委日常管理;
(三)組織征集海洋科技需求,組織編制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協調項目建議查重,遴選優勢科研團隊,組織項目建議評審,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對專項項目預算調整業務方面進行審核,并對預算調整的內容提出建議;
(四)組織項目中期檢查、年度總結、業務驗收,配合財務司進行績效評價,對專項執行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向國家海洋局提出處理建議;
(五)負責項目成果管理與推廣;
(六)建立專項評審和監理專家庫,建立健全專家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
(七)負責完成國家海洋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財務司(以下簡稱“財務司”)是專項項目經費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一)起草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等有關經費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會同科技司組織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及審查預算;
(三)組織編制項目經費年度專項決算及經費使用情況報告,審核匯總后報財政部;
(四)會同科技司對預算調整事項進行審核、審批;
(五)會同科技司對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經費使用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向局報告并提出處理建議;
(六)組織對項目經費進行財務審計及財務驗收;
(七)會同科技司對項目經費進行績效評價。
第八條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局各分局為本地區或分局項目推薦和組織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本地區或本單位的項目管理制度;
(二)向國家海洋局推薦項目建議,審核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任務書、預算書和年度報告等;
(三)監督項目實施,配合科技司開展項目中期檢查;
(四)組織項目實施方案可行性論證、自驗收,參加項目驗收和績效評價;
(五)落實項目約定配套經費和其他配套條件,對項目完成情況和實施效果負責。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項目管理制度;
(二)組織項目建議申報,編制項目建議書、實施方案、預算書、任務書以及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和年度財務決算報告;
(三)組織項目實施,協調項目協作單位開展研究;
(四)組織項目實施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自查,做好項目自驗收和績效自評,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
(五)做好項目成果集成應用、轉化和推廣;
(六)按規定進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
第十條 項目協作單位應參照本細則第九條做好本單位承擔任務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并協助承擔單位做好項目研究。
第十一條 科技司組織建立專項專家庫,采取隨機抽取方式聘請具有良好信譽的專家參與項目立項、中期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等工作,專家對評估咨詢結果的公正性、科學性負責。有下列情形的專家,應當回避:
(一)項目承擔單位是專家工作單位或與專家有利益關系的;
(二)項目負責人或主要參加人員與專家存在親屬關系或師生關系等可能影響公正的。
第三章 項目立項與評審
第十二條 科技司組織擬定“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全國‘科技興海’技術支撐體系”,為長期、穩定組織實施專項提供指導依據。
第十三條 項目立項主要分為征求海洋科技需求、提出年度任務和項目建議、遴選優勢團隊、項目建議查重、實施方案和預算評審、項目批復六個環節。
第十四條 科技司每年公開向沿海省市海洋管理部門、涉海科研院所、高校、局屬單位及涉海企業等征集海洋科技需求,所提需求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全國‘科技興海’技術支撐體系”中所確定的任務鏈條,屬于海洋經濟社會發展和海洋管理所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目標明確,技術指標具體、可考核,能夠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或相關標準;
(三)注重成果在行業實際應用,項目完成后成果能夠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的應用前景,重點是形成產品、生產工藝、業務化系統或管理實用技術等;
(四)具有成果應用及轉化的資金、政策、措施等相關配套條件,企業提出的科技需求應保證成果在項目完成后能在企業直接應用或產業化;
(五)項目前期基礎條件較好,能夠帶動人才隊伍培養和科技興海基地建設,研究隊伍能夠做到產學研用相結合。
第十五條 科技司組織專家、局機關有關業務司和用戶代表等對科技需求進行篩選、凝練和整合,并根據輕重緩急提出年度項目建議。涉及國家海洋局業務工作的,在評審過程中應征求有關業務司意見。
第十六條 項目建議應符合專項支持方向,并與國家科技計劃(973、863、科技支撐計劃等)以及其他海洋專項等已支持的項目、課題區分層次,避免重復和交叉。
第十七條 科技司負責開展海洋行業科技資源情況調查,面向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和科研人員作為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同時根據合理分工與合作原則,遴選項目研究所需各協作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或協作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事業單位或內資(控股)企業;
(二)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和穩定的科技隊伍,運行管理規范,具備承擔國家級科研項目的綜合能力,具有較好的成果轉化條件;
(三)企業作為承擔或協作單位的,應保證企業原有技術優勢和研究方向與項目目標一致,在該領域具有較強的研發能力和技術基礎,有能力和條件在企業進行成果應用和轉化,同時應出具配套經費出資證明;
(四)有明確用戶需求的項目,須有用戶單位牽頭或參加。
第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有正高級職稱,年齡不超過56周歲,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能保證足夠的研究時間。各協作單位項目負責人一般應具有副高以上職稱,有較好的學術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
第二十條 專項限制個人承擔項目數量,每人限承擔項目1項,作為參加人員限參加項目2項(含承擔項目)。
第二十一條 科技司將項目建議和研究優勢團隊建議提交專項咨詢委審議,審議通過后經局批準報送科技部進行項目建議查重。
第二十二條 科技司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寫實施方案及預算,并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可行性論證包括研究目標、預期成果、考核指標、產學研結合情況、人才培養、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基地建設、預期知識產權分析、技術查新、研究團隊選擇和科研能力等方面。
第二十三條 科技司根據科技部項目建議查重協調意見,組織項目實施方案評審,配合財務司組織項目預算審查,評審通過的項目實施方案和預算報局批準后報送財政部。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批復年度項目總預算后,國家海洋局正式下達年度項目任務和預算,科技司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和子任務書。
項目承擔單位對子任務分解應從項目整體統籌考慮,以研究內容進行劃分,不得以參加單位所承擔的任務作為分解子任務的標準。
第四章 項目實施與監管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應嚴格落實相關配套條件,按照任務書組織項目實施,確保項目按計劃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專項實行年度報告制度。在每年1月31日前,項目承擔單位應組織各項目協作單位編制《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報送科技司,同時抄報項目推薦單位。執行期不足三個月的項目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報。
第二十七條 專項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項目實施中發生項目目標、考核指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項目負責人或協作單位變更的,項目承擔單位或推薦單位應及時報科技司審批。項目預算調整應及時報財務司審批。
第二十八條 專項實行專家監理制度。監理專家由科技司聘任,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跟蹤、監督和咨詢,監理專家主要職責:
(一)跟蹤了解項目實施全過程,參加項目年度總結、中期檢查、項目驗收、績效評價等工作;
(二)對在項目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項目承擔單位提出咨詢意見或建議,并向科技司提交書面報告;
(三)編制項目監理報告;
(四)提出改進和加強項目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監理專家開展工作應客觀、獨立,不干涉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對項目工作的安排,不接受項目承擔單位提供的咨詢、評審等費用。
第三十條 專項實行項目質量管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應建立與承擔項目相適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制定質量保障措施,在項目實施中開展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研究中使用的所有科研儀器設備應滿足質量要求,經檢定、驗收、測試合格,實驗室等工作環境和設施應滿足質量、環保和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條 專項實行項目中期檢查制度。科技司每年制定項目中期檢查計劃,聯合紀檢監察、審計辦、財務司、有關業務司及相關專家對項目執行及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項目驗收的參考依據。
第三十三條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海洋局各分局負責組織所推薦項目的中期檢查,檢查計劃應提前報科技司審核批準,科技司、財務司及有關業務司等派人員參加。
第三十四條 科技司負責建立項目研究團隊和項目研究人員信用評價制度,定期進行項目實施情況評估,并將評估結果記入單位和個人信用記錄。信用記錄較差的單位將取消下年度申報項目資格,信用記錄較差的研究人員將取消3年參與項目研究資格。
第三十五條 發生不可抗力導致項目不能繼續實施的,科技司應終止項目實施,并會同財務司責令項目承擔單位返還已撥付項目經費。
第三十六條 終止項目的承擔單位或協作單位應當對已開展的工作、經費支出、購置儀器設備、階段性成果、知識產權等情況向科技司和財務司做出書面報告,具體事宜由科技司會同財務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七條 項目經費具體使用和管理,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海洋局《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國海財字〔2007〕303號)執行。
第三十八條 對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國家利益的項目,科技司應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保密協議并監督實施。
第五章 項目驗收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九條 科技司負責制定《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細則》,另行發布實施。
第四十條 列為績效評價的項目按照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資料歸檔和報送:
(一)項目驗收前,項目承擔單位應按檔案管理規定進行資料歸檔。項目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應對資料歸檔作出說明;
(二)驗收專家組在驗收時進行資料齊全性檢查;
(三)科技司委托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對驗收提交的資料進行歸檔,并填寫“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資料交接記錄”。
第六章 成果管理與后評估
第四十二條 通過專項獲得的數據資料、成果及知識產權,其歸屬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涉及保密、成果登記、申報獎勵等事項,應當按照科學技術保密、科技成果登記、科學技術獎勵等有關規定和辦法執行。
第四十四條 專項項目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和推薦單位應積極與用戶、企業合作實施成果推廣與轉化。對具有重大推廣意義的成果,科技司將給予進一步支持。
專項項目驗收后需要成果集成或展示時,項目推薦單位和承擔單位應予配合。
第四十五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項目完成后由項目承擔單位或協作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海洋局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
專項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和項目實施中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的辦法管理執行,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四十六條 科技司在項目驗收后建立驗收項目信息庫,跟蹤項目驗收后的成果業務化運行、應用推廣和產業化基地建設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專項項目形成的論文、專著、產品和技術的宣傳推廣必須標注“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資助”和對應的英文字樣(“Public science and technology research funds projects of ocean”)及項目編號。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