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為加強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管理,規范和做好項目驗收工作,我局制定了《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細則


                                             二○一一年三月四日

    附件:


    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驗收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項目(以下簡稱“項目”)驗收工作,根據《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專項項目和各項目子任務驗收。

      第三條 項目任務書、項目預算書、實施方案以及調整事項批復件是開展項目驗收的依據。

       第四條 項目驗收分為驗收準備和正式驗收兩個階段。驗收準備包括驗收文件準備、考核指標自查、項目自驗收、提交驗收申請。正式驗收包括財務審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

      第五條 驗收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引入科學的評價機制,保證驗收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章 驗收組織

      第六條 國家海洋局是項目驗收工作領導機構,主要職責為:

      (一)制定專項驗收管理規章制度;

      (二)審批年度專項驗收計劃;

      (三)審核年度專項總體驗收報告。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以下簡稱“科技司”)是項目驗收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為:

      (一) 擬定專項驗收管理的規章制度;

      (二) 擬定年度專項驗收計劃;

      (三) 審批項目承擔單位驗收申請;

      (四) 組織項目業務驗收,會同財務司開展績效考評;

      (五) 編寫年度專項總體驗收報告。

      第八條 國家海洋局財務司(以下簡稱“財務司”)是項目財務審計、財務驗收與績效評價組織管理部門。

      第九條 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局屬單位及涉海有關科研教學機構負責所推薦或承擔項目的財務和業務自驗收,配合國家海洋局開展正式驗收。

    第三章  驗收準備

      第十條 經國家海洋局批復實施列入專項計劃的項目,在實施期限結束后,均應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驗收文件及資料主要包括:

      (一)項目驗收申請表;
      (二)項目驗收依據性文件(任務書、子任務書、實施方案、子任務實施方案、項目預算書及調整事項批復件);
      (三)項目自驗收報告;
      (四)項目執行情況總結報告;
      (五)項目技術報告;
      (六)項目經費決算表、財務審計報告及整改情況;
      (七)項目購置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一覽表;
      (八)項目成果或考核指標的檢測、檢驗或測試報告,項目執行過程質量報告;
      (九)項目完成的規范、規程、導則、評估方法、操作指南、研究報告、推廣方案、建議書等;
      (十)所獲專利和發表論文,設備、裝置、產品等圖紙、工藝文件、環境試驗報告、應用報告、影音資料等;
      (十一)專家現場驗收意見;
      (十二)文件、資料歸檔說明。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應在正式驗收前對照任務書和子任務書考核指標對項目完成情況和完成質量進行自查,其中:

      (一)項目研究的設備、裝置、產品、生產線、監測系統、信息系統、數據庫、軟件等,須有不少于3個月的連續應用,并通過國家認可的法定檢測機構檢測或測試,如沒有相關法定機構的,由項目承擔單位制定測試方案報科技司審批后執行;

      (二)技術規范、技術規程、技術導則、評價指標、評估方法、操作指南等,須經業務主管部門認可,含有國標或行標(地方標準)考核指標的應在項目完成時做到標準立項并達到送審稿階段;

      (三)項目實施中形成的示范工程、示范區、中試基地、產業化基地,應提交專家現場驗收意見和運行效果證明;

      (四)項目研究形成的業務化應用成果,應有應用部門出具相關應用證明和應用案例說明,即業務化類成果應有業務化應用示范或運行情況報告,產業化類成果應有成果應用推廣和轉化情況等說明,管理類成果應提供成果引用、應用服務評價或案例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自驗收組織程序為:

      (一)項目實施期限結束后1個月內,沿海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局屬單位及涉海有關科研教學機構負責組織所推薦或承擔項目自驗收。
    (二)組織項目自驗收的單位,在自驗收前應將時間和擬定的專家名單報送科技司,科技司視情況派人參加。
      (三)項目自驗收的內容包括對項目和子任務執行情況、經費使用情況、驗收材料齊全性以及成果應用等內容的考核和評價。自驗收形式為會議驗收或現場驗收。
      (四)項目自驗收時,項目承擔單位與子任務承擔單位均按照要求提交相應驗收文件和資料,并分別匯報項目執行情況。
      (五)自驗收專家組由業務、管理和財務等專家組成,人員不少于7名(其中財務專家不少于2名),應有該項目監理專家參加,非本單位的專家應占60%以上。
      (六)驗收專家組在分別對子任務形成自驗收意見的基礎上形成項目自驗收意見。

      第十四條  項目因不可抗拒客觀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申請驗收的,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實施期限結束前3個月提出延期驗收申請,延期驗收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延期申請上報后,科技司將審批意見及時以書面公文形式下發項目承擔單位。如未能批準,項目仍需按原定期限進行驗收。

    第四章 財務與業務驗收

      第十五條  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財務審計由財務司委托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受托會計師事務所依據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財政部預算批復以及項目預算書等,對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項目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財務司根據審計報告中提到的問題,組織項目承擔單位和協作單位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六條  財務驗收由財務司負責實施。開展獨立財務驗收的財務驗收專家組由不少于5人組成,財務專家至少3人、技術專家1名、管理專家1名;由財務專家擔任驗收組組長,形成獨立財務驗收意見。財務驗收也可與項目業務驗收合并進行,合并進行的應指定財務專家(不少于2人)參加項目業務驗收專家組,提出獨立的財務驗收意見。

      第十七條  財務驗收依據審計報告、整改報告、項目驗收申請以及單位有關賬表等進行。

      第十八條  財務驗收結果分為通過驗收和不通過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九條  業務驗收由科技司負責實施。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進入業務驗收。

       第二十條  業務驗收形式一般為會議驗收,考核指標中有示范、推廣等應用性內容的項目應先進行現場驗收。

      第二十一條  業務驗收內容主要包括:

      (一)驗收材料的齊全性;
      (二)項目任務書規定研究任務完成情況;
      (三)項目任務書要求考核指標實現程度;
      (四)項目取得成果及應用前景等。

      第二十二條  項目驗收時成立驗收專家組,具體負責項目的驗收工作。

      第二十三條  驗收專家從專項專家庫中選取。驗收專家組由不少于7名專家組成,設組長1名,副組長1名。管理類項目應有1-2名海洋行政管理部門的代表;產業化項目應有1-2名企業的專家;業務化類項目應有1-2名用戶單位代表。

      第二十四條  項目驗收實行回避制度,被驗收項目承擔單位及其協作單位人員不能作為驗收專家。

      第二十五條  項目驗收專家應本著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的態度參加項目驗收,驗收意見和結論應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并對驗收結論負責。

      第二十六條  驗收專家在審閱資料、聽取匯報、現場考查、觀看演示、提問質詢的基礎上,獨立進行評價,經專家組討論,專家組長歸納匯總,形成驗收意見并公開宣讀。

      第二十七條  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 和“未通過驗收”:

      (一)項目任務和指標已按照任務書要求完成,并通過財務驗收的,為通過驗收。
      (二)凡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通過驗收:

      1.財務驗收未通過的;
      2.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的;
      3.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的;
      4.未經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考核指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的;
      5.經第三方測試或系統示范運行過程中出現較大問題的;
      6.超過項目任務書規定的執行年限6個月以上尚未完成,并事先未按要求報批的。

      第二十八條  驗收結果的處理:

      (一)通過驗收的項目,將驗收結果記入該單位信用記錄,并在今后承擔專項項目時給予優先考慮。
      (二)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必須盡快采取補救措施,并按驗收組規定的限期再次提出驗收申請,重新組織驗收。如仍未通過驗收或未按要求進行驗收的項目和單位,除對單位進行通報批評,項目經費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處理外,還將取消其3年內承擔專項項目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  科技司委托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對通過驗收項目的資料進行歸檔,項目承擔單位須在驗收通過后1個月內將全部驗收文件和資料裝訂成冊并附電子版,送交國家海洋信息中心,填寫“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資料交接記錄”。

      第三十條  財務司依據財政部《財政支出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進一步推進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績效評價試點工作的通知》要求,對列為績效評價的項目在項目驗收結束后進行績效評價。

    第五章 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協作單位應對驗收資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齊全性負責。

      第三十二條  參加項目驗收的有關人員,未經允許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項目技術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涉及國家技術秘密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科學技術保密規定》處理。使用已申請專利權的技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由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技術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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