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海洋科技發展規劃,促進“科技興海”戰略的實施,支撐和引領國家與重點區域海洋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與海洋管理,根據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試行辦法》的要求,規范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以下簡稱專項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經費圍繞海洋科技發展規劃開展工作,主要用于支持開展海洋可持續開發利用研究及示范,支持開展海洋管理、公益服務和海洋權益維護所需要的應急性、培育性、基礎性科研工作。主要包括:應用基礎研究;重大公益性技術前期預研;實用技術研究開發;國家標準和行業重要技術標準研究;計量、檢驗檢測技術研究等五類。
第三條 專項經費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一)明確目標,突出重點。專項經費要有明確的績效目標,既體現海洋科研的特點與重點,又與國家科技計劃海洋項目和海洋專項合理區分層次,并與國家科技計劃項目相銜接。專項下只設項目層次,項目不再分解。
(二)權責明確,規范管理。專項經費管理各方權責明確,各負其責,堅持政府決策與專家咨詢相結合,實行決策、實施、監督相互獨立、相互制約的管理機制。
(三)科學安排,整合協調。要嚴格按照項目目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項目預算,杜絕隨意性,要加強海洋科技資源的統籌協調和有效整合,以項目帶基地和人才建設。
(四)專款專用,追蹤問效。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專項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并建立面向結果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四條 根據專項經費項目類型特點,采取招標或者擇優委托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項目承擔單位為中國大陸境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涉海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內資或內資控股企業等。
第五條 國家海洋局系統外的單位承擔專項經費項目的財政資金需占專項經費的1/3以上。
第二章 組織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在財政部、科技部的指導下,國家海洋局組織有關部門和沿海省市海洋管理機構的管理代表及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經濟等領域的專家成立海洋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專項經費項目組成員和其他可能影響公正的人員,不得擔任委員會成員。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專家組。
委員會成員不少于15人,其中國家海洋局系統以外的人員占40%以上,委員會主任由國家海洋局領導擔任。委員會成員名單報送財政部、科技部備案。
第七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專項經費的具體組織、管理和實施。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海洋科技發展規劃;
(二)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工作;
(三)廣泛征集項目需求和項目建議,提出年度專項經費支持重點;
(四)審核委員會提出的項目建議,并提出項目預算及年度預算安排建議方案;
(五)確定項目承擔單位,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
(六)組織項目實施方案的評審和協作攻關;
(七)協調處理項目執行中的重大問題,組織監督檢查、財務審計、項目驗收、對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和成果管理。
第八條 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向國家海洋局提出專項經費項目建議;
(二)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
(三)對項目執行的全過程發揮咨詢評議作用;
(四)受國家海洋局委托,參與項目的部分管理工作。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要求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二)按照簽訂的項目任務書具體實施項目,按照規定管理和使用項目經費,落實項目約定支付的自籌經費及其它配套條件;
(三)接受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
(四)在課題實施前與各參與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對課題執行中產生的知識產權與成果轉化權屬,按照有關政策法規,保護各方權益;
(五)按要求進行成果登記,并對項目所形成的成果資料(包括技術報告、論文、數據、評價報告等)進行歸檔,推動專項經費成果應用、轉化。
第三章 項目及其預算審批程序
第十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的目標和任務以及海洋科技發展的實際需求,在國家五年規劃期的第一年制定海洋科技發展規劃,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海洋科技發展目標及重點任務,多種形式公開征集科技需求與項目建議初稿。
第十二條 委員會根據海洋科技發展規劃確定的目標、任務,結合實際需求,提出專項經費項目建議,由國家海洋局審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報送科技部、財政部。項目建議的要求是:
(一)具有明確的目標和考核指標;
(二)完成后能夠直接投入應用或具有較強應用前景;
(三)與國家科技計劃及海洋專項等項目層次區分清楚,避免重復交叉。
第十三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科技部的反饋意見,委托委員會對項目進行調整,并由委員會提出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報送國家海洋局。
第十四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委員會提出的項目承擔單位選擇方式建議,采取擇優委托或者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并組織項目承擔單位編制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
第十五條 項目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總體目標、年度目標;
(二)項目研究任務、技術路線和組織實施方式;
(三)項目分年度實施方案;
(四)項目承擔單位已有的科研條件。
第十六條 項目預算編制的要求是:
(一)應當根據項目任務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預算編制時應當同時編制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
來源預算除申請專項經費外,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自籌經費包括單位的自有貨幣資金、專項用于該項目研究的其他貨幣資金等。
支出預算應當按照經費開支范圍確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經費來源編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時列支專項經費和自籌經費。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要同時編制列示各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項目預算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項目預算時,需要同時申明項目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和成果,提出社會共享的方案。
第十七條 國家海洋局建立專項經費的評審專家庫,建立和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并組織專家科學、公正地對項目實施方案進行評審。
第十八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評審結果,提出專項經費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優先順序排序后于每年6月底前一并報送財政部。
第十九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項目總預算,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項目任務書,下達項目總預算,并納入全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分年度滾動安排。
第二十條 國家海洋局根據財政部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和批復的項目總預算,在部門預算“一上”時報送年度項目預算。國家海洋局根據財政部批復的年度經費預算安排項目承擔單位年度經費預算。
第二十一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項目,按照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項目經費開支范圍
第二十二條 項目經費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專項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二十三條 項目經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專項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船舶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外埠差旅費、市內交通費用等。差旅費的開支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項目發生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時,應當事先報經國家海洋局審核同意。
(八)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專項及其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參照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
(十一)管理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照項目專項經費預算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項目經費預算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費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 項目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單獨核定。
第五章 項目及其預算執行
第二十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根據與國家海洋局簽訂的項目任務書開展項目研究開發工作。
第二十六條 項目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項目實施期間出現項目計劃任務調整、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重大事項,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報國家海洋局批準。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的全過程中應當充分發揮委員會的咨詢評議作用。
第二十八條 專項經費的撥付按照財政資金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預算執行,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審批:
(一)項目預算、項目年度預算總額的調整應當報國家海洋局審核并經財政部批準。
(二)項目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過該科目核定預算10%,或超過10%但科目調整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調整執行;其他支出科目預算執行超過核定預算10%且金額在5萬元以上的,由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報國家海洋局批準。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督和管理,對專項經費及其自籌經費分別進行單獨核算。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辦理支出。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嚴禁以任何方式變相謀取私利。
第三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項目經費年度專項決算。項目經費下達之日起至年終了不滿三個月的,當年可以不編報年度專項決算,其經費使用情況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專項經費中反映。項目經費決算由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編制,于每年2月20日前將上年度專項決算報送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審核匯總后于每年的5月20日前報送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在研項目的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項目因故終止,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按程序報送國家海洋局。國家海洋局組織進行清查處理,剩余經費(含處理已購物資、材料及儀器、設備的變價收入)收回國家海洋局,由國家海洋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專項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項目承擔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海洋局有權調配用于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專項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專項實施中所需的儀器設備應當盡量采取共享方式取得。專項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放共享,減少重復浪費,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規范、健全的項目科學數據記錄和報告制度,按照國家海洋局的要求及時上報項目有關數據。
第六章 監督檢查與績效考評
第三十五條 國家海洋局按照規定對項目實施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考評。檢查和績效考評的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承擔單位專項經費預算規模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六條 項目完成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及時向國家海洋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項目驗收分為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兩個階段,財務驗收是進行業務驗收的前提。
第三十七條 國家海洋局負責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與財務驗收,財務審計是財務驗收的重要依據。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二)未對專項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三)截留、擠占、挪用專項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專項經費;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 財務驗收完成后,國家海洋局組織業務驗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業務驗收:
(一)項目、項目目標任務完成不到85%;
(二)所提供的驗收文件、資料、數據不真實,存在弄虛作假;
(三)未經申請或批準,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目標、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發生變更;
(四)超過下達的項目任務執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并且事先未做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項目經費如有結余,應當及時全額上繳國家海洋局,由國家海洋局按照財政部關于結余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國家海洋局結合財務驗收和業務驗收,逐步建立項目經費的績效考評制度和項目成果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條 對未通過驗收以及其它違反相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的處罰另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 國家海洋局接受財政部和科技部組織的項目實施情況年度檢查和財務審計。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海洋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