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實施好“山東省優秀中青年科學家科研獎勵基金(以下簡稱博士基金)計劃”,鼓勵支持中青年科學家獻身科技事業,培養造就高層次中青年專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基金面向全省,主要用于資助有突出成就的優秀中青年科學家、中青年學科帶頭人,在高新技術領域和學科發展前沿開展的科學技術研究與開發活動。鼓勵跨學科、跨領域的合作研究。
第三條 博士基金的開支范圍主要包括:儀器購置費;試驗外協費;評審、鑒定、驗收費;其它費用。
第二章 博士基金的使用條件
第四條 博士基金的申請者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備博士學位,年齡在四十歲以下(含四十歲),能獨立主持開展研究工作。
2、課題有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或具備重要產業化前景。研究內容為高新技術領域或新興學科,具有國際或國內領先水平,目標明確、具體,研究技術路線合理、可行,項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過三年,由申請者擔任負責人。
3、有良好的工作基礎,具備深入開展研究工作的條件和研究時間。
4、學風端正,工作勤奮,具有奉獻精神。
5、申請者所在單位對申請者開展課題研究所需基本條件能予以充分保證,并給予相應的資金支持。
第三章 博士基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五條 博士基金實行自然人網上自由申報,網上受理。申請者必須由兩名教授(或同級高級職稱)推薦。推薦者應認真負責地介紹申請者所從事的研究課題的情況及申請者的業務素質、研究能力和科學作風。
第六條 博士基金申請者在認真閱讀基金年度申報須知的基礎上,按要求認真、如實填寫“山東省優秀中青年科學家科研獎勵基金網上申請表”,并將申報信息上傳至省科技廳網站。
第七條 本基金項目的承擔者必須在項目完成后,才能再次申請博士基金項目。
第八條 博士基金資助項目的評審工作由省科技廳委托中介機構具體組織。中介機構按照“依靠專家、發揚民主、平等競爭、擇優支持”的原則,在省科技廳專家數據庫中抽取專家,由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網上評審,并提出具體推薦意見。
第九條 參加評審的專家應是有較高學術造詣、熟悉評審相關領域的國內外情況,辦事公正,認真負責的高級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及科技情報專家。
第四章 博士基金的運用
第十條 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并經所在單位對申請者資格和申報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后,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聯合下達。
第十一條 申請者要本著節約原則,在充分利用已有研究條件的基礎上編報經費預算。按照項目承擔單位的隸屬關系,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
第十二條 申請者獲得基金資助后,必須及時開展研究工作。受資助期間未能按時開展或終止研究工作,須經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同意,視情況退還全部或部分經費撥款。
第五章 博士基金項目的監督與管理
第十三條 博士基金計劃下達后,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承擔人應及時與省科技廳簽訂項目執行合同。省科技廳根據項目執行合同組織專家進行不定期的檢查。
第十四條 基金項目的資助原則上一次核準,分年度下達經費計劃。對于項目進展快、技術水平高、經濟社會效益顯著,有望培植成我省的優勢學科和新的經濟增長點的優秀項目,根據需要并經申請批準,可適當增補經費。
第十五條 接受資助的科研人員要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經費支出,切實把經費用到科研項目上,并有義務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博士基金項目實施期間,受資助者須在下年度一月下旬以前,將上年度研究進展、經費使用情況和下年度工作計劃形成報告,通過網絡上傳至相關中介機構。全部研究工作結束后,要認真寫出工作總結、科研成果資料和有關論著,并進行經費決算。項目驗收除按《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辦法》執行外,申請驗收材料中還應包括項目承擔者本人學術水平的提高情況。
第十七條 博士基金資助的項目所形成的資產歸承擔單位所有。成果獎勵、技術轉讓收入的分配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