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單位及負責人的基本條件、責任和義務

    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專項項目單位及負責人

    的基本條件、責任和義務

    一、 項目單位及負責人的基本條件

    國合專項任務實行項目單位法人責任制。每個項目只能有一個項目承擔單位和一個項目負責人,其他單位作為項目參與單位。

    1、 項目單位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在中國大陸境內注冊一年以上,具有較強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范、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2、項目負責人應符合的基本條件

    對于中國大陸公民,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 年齡在55周歲(含)以下(按照項目征集之日計算);

    2. 具有高級職稱(含副高級);

    3. 每年(含跨年度連續)離職或出國的時間不超過6個月;

    4. 過去五年內在申報和承擔國家科技計劃項目中沒有不良信用記錄。

    對于港澳臺及海外的科技人員,滿足上述1-4項條件的情況下,正式受聘于項目單位,聘任期覆蓋項目的執行期,可以作為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申報時,由項目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以下人員不能承擔項目: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公務人員;承擔國家科技計劃已達到滿負荷的人員;因違規被取消申報資格和其他不能保證履行規定義務者。

    二、 限項規定

    為保證科研人員能夠高質量地開展研究工作,每個項目負責人同期只能主持一項國合專項項目,作為主要參加人員同期參與承擔的國合專項項目數(含負責主持的項目數)不得超過兩項。在研項目(不包括項目征集發布日之前提出驗收申報的項目)的負責人不能作為項目負責人申報新項目。在研項目負責人不得因申報新項目而退出目前承擔的項目。

    項目負責人每年投入項目的工作時間應不少于6個月,其他參加人員每年投入項目的工作時間應不少于3個月。

    三、 項目負責人的責任與義務

    1、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和義務

    項目負責人要按照指南的要求,認真撰寫項目材料,并保證所有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應堅持誠信原則,不得弄虛作假,違背科學道德,不得將已經獲得其他經費支持的,研究內容相同或者近似的項目向國合專項再次進行申報。對于故意在項目申報中提供虛假資料和信息的,一經查實,將被記入信用檔案。對于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項目負責人,在五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任何項目。

    國合專項實行項目年度報告制度。在研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每年編制并上報項目執行年度報告、項目進展信息報表和項目年度決算。已結題項目在驗收后三年內,項目負責人和承擔單位應每年編制并上報項目后續發展年度報告和項目進展信息報表。

    2、 項目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項目單位須具備開展項目研究所必要的條件,并應設有專門的科研管理機構,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項目單位負責認真審核提交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和經費預算的合理性,承諾在人員和條件上給予保障,并按照規定的受理時間和要求上報材料。國合專項對項目單位實行信用管理,對于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項目單位,在兩年內不受理其提交的項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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