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尋找實踐與認知之間的平衡 談新版《科技進步法》的進步與缺憾

    科技界等待已久的《科技進步法》終于出臺(科學網2007年12月29日)。相對于1993年版的《科技進步法》的10章62條而言,這次修訂為8章75條,對于近年來科技事業中出現的新問題都進行了有針對性的調整與回應,這是明顯的進步。當下媒體與公眾廣泛熱衷于談論其中的第五章有關科學技術人員的條款,尤其是對第55條(弘揚科學精神)、第56條(寬容失敗)以及第57條(建立誠信檔案)感興趣。毫無疑問,所有這些都是此次修訂案的亮點所在。但如果我們的認識僅停留在這個層面上,那么,科技進步法所應有的規訓作用就無形中被消減了。
     
    在筆者看來,科技進步法的重要性應該體現在兩個方面:實踐層面的重要性與認知層面的重要性。以此反觀剛出臺的《科技進步法》的側重點不難發現,這部《科技進步法》在對科技發展的重要性的體認上比較強化與細化科技進步中實踐層面的重要性,對科技事業發展來說同樣重要的認知方面重要性的強調則有不足。這種認識上的局限,導致這部《科技進步法》在未來的科技運行中的解釋功能與規訓功能都將被縮減。按照中國古人的說法,就是所謂形而上者謂之道,形而下者謂之器,從這個意義上說,這部法律的構成要件中“器”的部分過多,而“道”的部分又過少。當然,任何具體的條款的設定都是根據特定歷史條件而來,我們只能根據過往的經驗來對未來作出判斷,任何人、組織都無法完全準確預見到未來的科技發展會面臨什么樣的問題和困境,因此實踐層面的條款越具體,導致法規越容易過時。作為調控科技界運行的根本大法,它更應該追求法規中比較恒定的因素,只有這樣,才能更大程度地保證法律的規訓與指導功能。那么,什么是該法中比較穩定的部分呢?筆者認為恰恰是對認知重要性的強調。所謂認知重要性主要包括方法、規范、價值判斷等比較恒定的成分,而這種認識的缺失正是我國法律制定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導致我們的法律總是處于快速出臺、快速老化,然后就是被動地等待升級與修正的循環。看起來我們總是很忙,然而卻沒有取得想象中的效率與規訓功能。
     
    問題是,對政策、法律、法規等內容的重要性的劃分是否成立,換言之,重要性是主觀的還是客觀的?如果是主觀的,那么這種指責就是不成立的;如果是客觀的,那么這種分析就是有道理的。在這里,筆者同意美國經濟學家萊斯切爾的觀點,即重要性是事物本身固有的,與我們的看法無關。其實,在生活中我們經常對自己的行動作出判斷,而作出判斷的根據就是事物固有的重要性。比如,為了趕火車,我們來不及吃早餐,拎包就走,作出這種選擇的內在機制就是我們對兩件事物進行了重要性的比較。因此,萊斯切爾認為重要性分為兩種:有條件重要性與無條件重要性。在這個背景下,我們經常犯的錯誤就是把本來不重要的事情看得很重要,把原本很重要的事情反而看成不重要了。
     
    當然,筆者并不是認為實踐層面的規則的重要性不大,而是說,我們對那些真正起到規訓作用的認知方面的重要性給予的關注嚴重不夠,導致法律的解釋力與規訓功能被降低了,從而使法律條文演變為一種實用主義工具手冊。這種結構框架很容易被新的科技實踐超越,在這種封閉的概念空間內,條款的指導功能很容易退化為實踐的束縛之源。因此,過分強調實踐層面的重要性,操作性加強了,但法律的規訓與解釋功能卻降低了;相反,過分強調認知層面的重要性,解釋與規訓功能得到加強,但是可操作性卻大幅下降,這同樣是不可取的,合適的做法是在兩者之間保持適當的平衡。當下人們之所以關注第55、56、57條,除了與每個人自身的工作有關外,更在于它指涉了科研人員認知方面的困惑與訴求,而這些情況在每個時代的科技事業的發展中都是比較穩定和經常出現的現象。總之,越具體的法律其解釋力越弱,越抽象的法律解釋功能越強。能夠提高法律解釋功能的恰恰是構成它自身的認知要件的比例的適當增加。正所謂:不識廬山真面目,只緣身在此山中。
     
    (作者為中南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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