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為了進一步增強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經國務院領導同意,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將《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現就公開征求意見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對于預防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2002年,國家出臺了《環境影響評價法》,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作了專章規定。為了貫徹實施《環境影響評價法》,進一步規范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原國家環保總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和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起草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專家意見的基礎上,經與原國家環保總局、原交通部、發展改革委、水利部等部門反復研究論證,形成了《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
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范圍是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前提和基礎。征求意見稿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明確了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范圍。(第二條)
(二)規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是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首要環節。征求意見稿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編制形式和編制時間。(第六條)
二是,明確規劃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具體內容。(第七條、第八條)
三是,明確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過程中的公眾參與。(第九條、第十條)
四是,明確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工作的開展方式,并對委托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服務機構編制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況提出了要求。(第十一條)
(三)規范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查是保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質量的關鍵環節。征求意見稿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劃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召集主體。征求意見稿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十三條關于“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的規定和《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國發[2005]39號)第二十條關于“各級環保部門……負責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代表提出開發建設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審查意見”的規定,明確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審查小組,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專項規劃審批機關共同組織審查。(第十四條)
二是,明確審查小組的組成、審查意見的形式和內容、審查意見的效力和作用。(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
三是,明確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第二十一條)
(四)規范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
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是掌握規劃實施情況,及時發現規劃實施后出現的環境問題的重要手段。征求意見稿對此作了如下規定:
一是,明確規劃編制機關是跟蹤評價工作的實施主體。(第二十三條)同時,還規定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時的處理方式。(第二十七條)
二是,明確跟蹤評價的內容和方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
三是,規定不嚴格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提出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時的應對手段。(第二十八條)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可能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第五章)
二、關于提出意見的方式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8年4月28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一)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行政立法草案意見征集管理信息系統》,對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郵政編碼:100017),并請在信封上注明“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hhp@chinalaw.gov.cn。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預防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簡稱綜合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前款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充分考慮以下因素:
(一)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性影響;
(二)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的累積性影響;
(三)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的關系。
第四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環境質量狀況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結合本行業規劃的特點,制定相應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并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