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海岸帶所研究生請假銷假暫行規定
為了加強研究生管理,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根據《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學籍管理暫行規定》、《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等有關文件精神,結果本所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 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到研究所或研究生院報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報到者,須憑有關證明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二、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必須按研究所規定的日期回所(校)。如因故不能按時返所(校),應事先請假,病假須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證明。
三、 研究生不得擅自在所外住宿。寒暑假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離所。確需留所者,必須辦理相關手續后方可留所。
四、 研究生因病請假,須經導師批準,請假五天以上需填寫“研究生請假登記表”,報研究生部批準。病假超過兩個月者,必須辦理休學手續。
五、 研究生請事假需提供有關證明及情況說明,酌情準假。研究生在學期間,不受理其請假出國探親、旅游事宜。請假需經導師批準,五天以上需填寫“研究生請假登記表”,報研究生部批準。
六、 研究生因課題需要出差五天以上的,需到研究生部辦理請假銷假手續,否則按曠課處理。
七、 研究生請假應事前親自辦理手續,經批準后方能生效。除急病或緊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補假。請假期滿,必須按時銷假。如需續假,應及時辦理續假手續。
八、 研究生請假期滿必須辦理銷假手續。請假理由必須真實,如發現弄虛作假,有偽造行為者,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九、 研究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一) 研究生未經準假而擅自離所兩周以上;
(二) 休學期滿未提出復學申請或繼續休學申請逾期兩周以上;
(三) 一學期內事假累計超過一個月。
十、 本規定適用于所有在所研究生,所外培養的研究生按培養單位相關規定執行,所外合作培養研究生請假超過一周者,需報海岸帶所研究生部備案。
十一、 本管理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教育處負責解釋。